万丰奥威: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4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加 2018 年度对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地审查,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发表意见
如下:
经核查董事会会议资料和宁波奥威尔轮毂有限公司、广东万丰摩轮有限公司、
威海万丰奥威汽轮有限公司、吉林万丰奥威汽轮有限公司以及无锡雄伟精工科技有
限公司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该新增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担保项下的融资用途适当,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健康,
提供上述担保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补充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该新增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3、同意公司为宁波奥威尔轮毂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56,000 万元;为广东万丰摩轮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5,000 万元;为威海万丰奥威汽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10,000 万元;
为吉林万丰奥威汽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5,000 万元;为无锡雄伟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 25,000 万元,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海峰 储民宏 王 啸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