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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丰奥威: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30  

						股票代码:002085             股票简称:万丰奥威        公告编号:2018-114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1月14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2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29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8日下午15:00至2018
年11月29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新昌县万丰科技园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爱莲女士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1 人,代表股
份数额 1,177,801,943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3.857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代表股份数额
1,115,188,855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50.994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数额62,613,088股,占公
司总股份数的2.8631%。
    上述参加会议的股东中,中小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
共 9 名,代表股份数额 70,353,454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217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18年度贷款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177,801,94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0,353,454股同意,0
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18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1,173,356,809股同意,4,392,134股反对,53,000股弃权,0股回避,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26%。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65,908,320股同意,
4,392,134股反对,53,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3.6817%。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177,748,943股同意,0股反对,53,000股弃权,0股回避,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0,300,454股同意,0
股反对,53,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7%。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177,748,943股同意,0股反对,53,000股弃权,0股回避,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70,300,454股同意,0
股反对,53,0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