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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丰奥威: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事项独立意见2019-03-27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事项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审

查,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我们对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实,特别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专项
说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1、2018 年 3 月 26 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C180531GR401824 的《保证合同》,为威海万丰奥威汽轮有限公司(简称“威海万丰”)
在 2018 年 3 月 26 日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签订的主
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4,400 万元;保证
期限为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400 万元。
    2、2018 年 4 月 5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签订了编号 2018 高
保 005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威海万丰在 2018 年 4 月 5 日至 2020 年 4 月 5 日与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签订的主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
最高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5,600 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无借款。
    3、2018 年 11 月 1 日,公司与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8
年日银威海高保字第 1031001 号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威海万丰在 2018 年 1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0 月 30 日与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签订的主合同所产生的
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合
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5,000 万元。
    4、2018 年 11 月 29 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签订了编
号为公高保字第仑 20180006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奥威尔轮毂有限公司(简
称“宁波奥威尔”)在 2018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8 日与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北仑
支行签订的主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不得超
过人民币 6,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383.80 万元。
    5、2018 年 4 月 11 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签订了北
仑(保税)2014 人保 001《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奥威尔在 2014 年 4 月 11 日至 2019
年 4 月 10 日与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北仑支行签订的主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合同发生期间
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1,262.50 万元。
     6 、 2018 年 1 月 31 日 , 公 司 与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吉 林 分 行 签 订 了 合 同 号
2250099992018110070BZ01 的《保证合同》,为吉林万丰奥威汽轮有限公司(简称“吉
林万丰”)在 2018 年 1 月 3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与中国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分行
签订的主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不得超过人民 币
20,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8 年 5 月 25 日 , 公 司 与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吉 林 分 行 签 订 了 合 同 号
2250099992018111207BZ01 的《保证合同》,为吉林万丰在 2018 年 5 月 25 日至 2019
年 5 月 24 日与中国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分行签订的主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担
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5,400 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8 年 8 月 31 日 , 公 司 与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吉 林 分 行 签 订 了 合 同 号
2250001042018112119BZ01 的《保证合同》,为吉林万丰在 2018 年 8 月 31 日至 2019
年 8 月 30 日与中国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分行签订的主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担
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4,100 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3,000 万元。
       7、2018 年 12 月 7 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签订了合同
编号 HTWBTZ220610000201800043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吉林万丰在 2018 年 12
月 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签订的主合同所
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保证期
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5,699 万元。
       8、2018 年 10 月 30 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签订了编号兴银吉
2018JZBJ632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吉林万丰在 2018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9 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签订的主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
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单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1,000 万元。
        9、2018 年 5 月 14 日,公司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签订了编号
为 DBHT81700180139261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威海万丰镁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
称“威海镁业”)在 2018 年 5 月 14 日起至 2019 年 5 月 14 日止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额本金余额
为 5,000 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4,094.13 万元。
        10、2016 年 2 月 5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6
高保 004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威海镁业在 2016 年 2 月 5 日起至 2019 年 2 月 5
日止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签订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担保的最高额本金余额为 5,500 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
年。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2,000 万元。
       11、2017 年 5 月 5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涪保字 2017-002 号的《保证合同》,为重庆万丰奥威铝轮有限公司(简称“重庆万丰”)
在 2017 年 5 月 5 日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期间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签
订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15,000 万元;保
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881.15 万元。
    12、2017 年 12 月 18 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签订了编
号为 ZGEBZ2017-003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重庆万丰在 2017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7 日期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签订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10,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借款余额为 0。
     13、2017 年 4 月 10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签订了编号为新
昌 2017 人保 22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简称“万丰摩轮”)
在 2017 年 4 月 10 日至 2019 年 4 月 10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签订合同
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28,500 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10,590.48 万元。
     14、2018 年 7 月 13 日,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编号
为 CN11015050271-180627-WEMW 的《授信函》,为万丰摩轮在 2017 年 6 月 26 日至
2019 年 6 月 25 日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
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无借款。
     15、2015 年 5 月 8 日,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签订了编号
为 3310201401100000768 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贷款保证合同》,为
万丰铝轮(印度)私人有限公司(简称“印度万丰”)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
江省分行签订合同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额度为 3,000 万美元,借款期
限为 8 年,从首笔提款日起至最后一笔还本日止。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450 万美元。
     16、2016 年 1 月 7 日,公司与沪港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为印度万
丰与沪港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额度为
1,000 万美元,借款期限为 3 年,从首笔提款日起至最后一笔还本日止。保证期间为主
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430 万美元。
    17、2017 年 3 月 8 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7 年新昌(保)字 0003 号反担保合同,为印度万丰与沪港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签订的
合同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额度为 4,500 万人民币,借款期限为 3 年,
从首笔提款日起至最后一笔还本日止。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起两年。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无借款。
    18、2017 年 6 月 23 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7 年新昌 00245 号的《固定借款合同》。为万丰镁瑞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镁
瑞丁新材料”)在 2017 年 6 月 27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5 日期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新昌支行签订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18,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止。
     截至 2017 年 18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7,648.10 万元。
    19、2018 年 6 月 12 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签订了编
号 ZB9846201800000015《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达克罗涂复工业有限公司(简称“上
海达克罗”)在 2018 年 6 月 22 日至 2020 年 6 月 22 日期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宝山支行签订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6,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自每笔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3,500 万元。
    20、2018 年 7 月 22 日,公司与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下支行签订
了编号 2018(报)高保字第 180027 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广东万丰摩轮有限
公司(简称“广东摩轮”)在 2018 年 7 月 23 日至 2021 年 7 月 22 日期间与江门融和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下支行签订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的最高限额为 10,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有借款余额 165 万元。
    21、2018 年 11 月 28 日,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扬名支行签订了编号
苏银锡(扬名)高保合字第 2018112805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无锡雄伟精工科技
有限公司(简称“无锡雄伟”)在 2018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2 日期间与江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扬名支行签订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的最高限额为 15,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借款余额为 0。
    22、2018 年 11 月 28 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了编号 NJ1608
(高保)20180003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无锡雄伟在 2018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8 日期间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限额为 10,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每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两年。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担保项下借款余额为 0。
    (二)担保占公司净资产、总资产的比例及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
    1、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349,250 万元,占公
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633,054.44 万元的 55.17%,占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1,339,289.59 万元的 26.08%。
    2、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71,354.41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633,054.44 万元的 27.07%,占公
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1,339,289.59 万元的 12.79%。
    接受担保的子公司财务状况见下表:
                          资产合计     负债合计    所有者权
  序号       公司名称                                           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万元)     (万元)    益(万元)
   1         威海万丰      97,510       17,497      80,013       17.94%        3.82
   2        宁波奥威尔     54,488       32,040      22,448       58.80%        0.86
   3         吉林万丰      109,718      64,997      44,721       59.24%        1.04
   4         威海镁业      27,853       12,810      15,043       45.99%        1.41
   5         重庆万丰      140,589     105,621      34,968       75.13%        1.09
   6         万丰摩轮      145,101      85,310      59,791       58.79%        0.68
   7         印度万丰      41,633       32,803       8,830       78.79%        0.73
   8       镁瑞丁新材料    110,633      54,149      56,484       48.95%        5.49
   9        上海达克罗     53,821       12,283      41,539       22.82%        2.24
   10        广东摩轮      27,307       12,468      14,840       45.66%        1.74
   11        无锡雄伟     107,297.46   33,672.22   73,625.24     31.38%        1.97



    接受担保的子公司威海万丰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率为 17.94%;宁波奥
威尔为 58.80%;威海镁业为 45.99%;重庆万丰为 75.13%;吉林万丰为 59.24%;万丰
摩轮为 58.79%;印度万丰为 78.79%,镁瑞丁新材料为 48.95%,上海达克罗为 22.82%,
广东摩轮为 45.66%,无锡雄伟精工为 31.38%。
    3、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上述对外担保均依照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经过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批,接受担保子公司经营正常,目前不存在承
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风险。

    二、对 2019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会议资料和威海万丰、宁波奥威尔、威海镁业、吉林万丰、重庆万
丰、万丰摩轮、上海达克罗、印度万丰、镁瑞丁新材料、广东摩轮、宁波达克罗、无
锡雄伟、上达涂复的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该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担保项下的融资用途适当,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健康,提供上述担
保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
    2、同意公司为威海万丰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为宁波奥威尔提供担
保金额为人民币 14,000 万元、为威海镁业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9,500 万元、为吉林
万丰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52,000 万元、为重庆万丰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3,780 万元、
为万丰摩轮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24,500 万元、为印度万丰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40,500 万元(6,000 万美元)、为上海达克罗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500 万元、为镁
瑞丁新材料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8,000 万元、为广东摩轮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为宁波达克罗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为无锡雄伟提供担保金
额为人民币 25,000 万元、为上达涂复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

    三、关于 2018 年度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搜集了公司高管的意见,分析了公
司 2019 年度资金需求状况,并认真检查了公司 2018 年的财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
就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8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186,879,67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以未分配利润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 元(含税)。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效的维护投资
者的利益,同意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事项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四、关于 2018 年度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
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度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
查,我们认为:
    公司 2018 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
行,制定的薪酬激励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及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关联方资金占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在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实后,基于独立、客观
判断的原则,特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资金占用                                占用方与上市公 上市公司核算   2018年期初占      2018年度占用   2018年度偿还   2018年期末
             资金占用方名称                                                                                                             占用形成原因             占用性质
方类别                                  司的关联关系     的会计科目    用资金余额       累计发生金额   累计发生金额   占用资金余
                                                           其他非                                                         额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   同受实际控制                                -          1,450          (692)            758   采购材料和设备             经营性占用
                                                         流动资产
             公司                       人控制的公司
                                                        其他应收款                  -             18              -             18   销售材料、设备和模具       经营性占用

控股股东、                                                其他非
             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   同受实际控制                           863             5,863        (5,864)            862   采购设备                   经营性占用
实际控制                                                 流动资产
             公司                       人控制的公司
人及其附                                                其他应收款                  -            406          (230)            176   销售材料、设备和模具       经营性占用
属企业                                  同受实际控制
             嵊州锦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                  -         22,204       (22,204)              -   采购设备                   经营性占用
                                        人控制的公司
                                        同受实际控制      其他非
             浙江万丰置业有限公司                                                   -         40,583       (40,583)              -   采购房屋建筑物             经营性占用
                                        人控制的公司     流动资产
  小计                                                                         863            70,524       (69,573)        1,814
             威海万丰奥威汽轮有限公司   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             53           (53)              -   往来款                    非经营性往来
                                                        其他应收款                  -             58           (58)              -   往来款                    非经营性往来
             宁波奥威尔轮毂有限公司     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         16,994        (6,774)       10,220     财务资助及利息            非经营性占用
上市公司
             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       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          5,000        (5,000)              -   财务资助及利息            非经营性占用
的子公司
             威海万丰镁业科技发展有限                   其他应收款           2,500                27        (2,527)              -   财务资助及利息            非经营性占用
及其附属                                子公司
             公司                                       其他应收款                  -             38           (38)              -   往来款                    非经营性往来
企业
                                                        其他应收款                  -             70           (70)              -   往来款                    非经营性往来
             重庆万丰奥威铝轮有限公司   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10,000            53,754       (28,594)       35,160     财务资助及利息            非经营性占用
             吉林万丰奥威汽轮有限公司   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5,000            21,463       (26,463)              -     财务资助及利息          非经营性占用
             万丰镁瑞丁控股有限公司     子公司          其他应收款             967                49             -         1,016     垫付费用                  非经营性占用
  小计                                                                      18,467            97,506       (69,577)       46,396
  总计                                                                      19,330           168,030      (139,150)       48,210
     我们认为:2018年度公司除了以上关联方占用资金外,不存在其他大股东及关
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期间占用期末返还、高价置入上市公司资产、关联
交易非关联化、假投资真占用、假采购真占用等方式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以上关联方交易均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签署了
购销及租赁协议,并按审批权限执行,不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资金占用侵占上
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慎的事
前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独立性产生影响。
    (3)同意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七、对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所述内容进行了认真审阅,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关于关
联交易事项汇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业务往来,是为保
障 2019 年度经营计划的顺利实施。
    (2)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
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3)同意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八、对聘请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聘任公司 2019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询问了
公司相关人员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年来审计服务情况,我
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近几年来在公司审计工作中能勤
勉尽责,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
工作,遵守会计师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
同时服务价格合理,同意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对聘请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在公司近年来审计过程中我们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多次沟通,各
项工作均能顺利开展。现就公司聘请 2019 年度审计机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多年来在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工作认真、严谨,
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资质条件,
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董事会继续聘任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2018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查了《2018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
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
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 2018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十一、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利用公司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事先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独
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利用公司闲置资金进行委
托理财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利用公
司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能够合理有效的控制投资风险,
确保资金安全。
    3、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闲置资金的使用效
率,有利于提高公司现金资产收益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
的发展。


   独立董事:杨海峰、储民宏、王   啸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