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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丰奥威: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27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审

查,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事项
    1、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
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

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
心,将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3、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
币1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0元/股(含),回购价格合

理公允。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
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回购方案具有可
行性,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二、关于增加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经核查董事会会议资料和宁波奥威尔轮毂有限公司、万丰铝轮(印度)私人有
限公司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该新增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担保项下的融资用途适当,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正常,
提供上述担保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该新增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3、同意公司为宁波奥威尔轮毂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5,000 万元,为万丰铝轮(印
度)私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1,000 万美元(约人民币 7,000 万元),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海峰     储民宏   王 啸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