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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丰奥威: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0-06-24  

						股票代码:002085              股票简称:万丰奥威             公告编号:2020-052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丰奥威”)于近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关
于对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5 号,以下
简称“警示函二”),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一”内容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陈爱莲、陈滨、董瑞平、章银凤、陈善富:
    我局发现万丰奥威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
     2018 年初至 2020 年 3 月底,万丰奥威被控股股东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累计 112,070 万元,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累计人民
币 22 亿元、美元 1 亿元。截至目前,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已归还,违规担保尚有余
额 0.8 亿美元未解除。上述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联交易未经审议及披露
    1、2019 年 1 月 23 日,万丰奥威子公司宁波奥威尔轮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
波奥威尔”)与控股股东原子公司万丰航空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航空工业”)
共同收购苏州御翠源贸易企业(普通合伙),收购总价 39,980 万元。其中宁波奥威尔
担任有限合伙人(LP),出资占比 99.90%,万丰航空工业担任普通合伙人(GP),出
资占比 0.10%。上述重大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万丰奥威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2、万丰奥威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2018 年资金往来金
额 37,595 万元。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万丰奥威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
万丰奥威时任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陈爱莲、现任董事长陈滨、总经理董瑞平、董事
会秘书章银凤和财务总监陈善富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积极督促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及时解决违规担保问题,纠正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吸取教训,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
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
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二”内容
    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万丰集团”):
    万丰集团公司系万丰奥威的控股股东。经查,2018 年初至 2020 年 3 月,万丰集
团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万丰奥威资金 112,070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占
用资金余额为 53,070 万元。2018 年以来,万丰奥威违规为万丰集团提供担保人民币
22 亿元、美元 1 亿元。截至目前,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已归还,违规担保尚有余额
0.8 亿美元。上述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
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万丰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万丰集团应认真严肃吸取教训,全面提高合规意识,积极化解违规担保问题,
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责任人,公司及相
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财务会计管
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信息
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