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于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 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经消除的相关文件,经认真 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对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上述事项影响所做的努力表示肯定,公司董事会 出具的《关于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 项说明,我们对以上说明均无异议。 独立董事:储民宏 谢韬 管征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