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事项进行了认真地审查,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李亚先生的履历及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 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李亚先生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其教育背景、专业能力 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3、本次提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同意公司聘任李亚先生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储民宏 谢韬 管征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