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 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赵亚红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任 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赵亚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谢韬、管征、邢小玲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