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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丰奥威: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2022-04-29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监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3 名监事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可以设监事会副主
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
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与提案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可以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
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
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董事会秘书应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
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
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决议与记录

    第十四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对提案逐一
分别进行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同意。
    第十五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
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
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
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国家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制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