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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丰奥威: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2年8月)2022-08-18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部,通过独立客观的监
督和评价活动,对企业各项业务活动、对外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的适当
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咨询,对公司决策、决议、决定的
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和意见,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
规范内部经济运行秩序,监督和评价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运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或者与财
务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
部审计工作。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1 名,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
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
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1、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
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2、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
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
和干扰。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
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承建项目预(决)算进行审计。在内部审计人员技术
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大修理项目以及重大项目的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各项决策、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审计确认,确保披露信息的准确性;
   (九)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任务的分解、下达以及审计结果的汇
总、反馈;
   (十)为被审计部门提供咨询、建议、协调等保证与服务;
   (十一)审查公司各单位贯彻执行公司经营目标、预算以及有关投资、财务、
资产管理等政策规章情况;
   (十二)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或非常事件进行审计;
   (十三)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行为;
   (十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五)与审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主要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中心工作以及经营管理薄弱环节、问题较多的单位或
部门等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和项目,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批准
后实施;
   (二)按照审计计划及权力机构的授权,编制审计项目工作方案,确定审计时
间;
   (三)在审计前3—7天,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
审计单位或部门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做好准备工作。特殊审计事项可在
实施审计时送达通知书。涉及组织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通知书应抄送被审计者
本人;
   (四)组织实施审计。收集证据,保证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编制
审计工作底稿、审查记录,做到内容完整、纪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公正。分析
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
出口头或书面改进建议,并根据情况向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提交审计情况通报;
   (五)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
见后,草拟意见书(或管理建议书)或决定,连同报告、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
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批;
   (六)向被审计单位发送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或批
转审计报告;
   (七)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后
续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及审计人员,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按照审计业务档案管
理及公司文书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归档。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以
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
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
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
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
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
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
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
用)。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
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
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