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洋: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2-15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相
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自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来,公司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尽
职调查、审计与评估等各项工作,积极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所涉相关问题进行
商讨、论证与完善。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全面开展了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
但因各方仍未能就交易对价、业绩承诺等核心条款及部分方案细节方面达成
一致,经济形势和资本市场相比停牌时也发生了一定变化,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广
大投资者利益,经审慎研究并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交易双方拟终止筹划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
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1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
可意见签字页)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荣庆 刘保玉 王全宁
2019 年 2 月 14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