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洋: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2-15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相
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认为,公
司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基于充分调查论证与审慎研究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也
不会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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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荣庆 刘保玉 王全宁
2019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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