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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阳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1年9月)2011-09-27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
幕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
鲁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
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或者对公司
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
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
露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
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
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
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
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财务数据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
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需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
度统计报表等财务数据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与外部信
息使用人签订保密约定书,交证券部备案。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予以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
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
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
况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
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
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 经部门负责人、公
司主管副总裁审批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
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对报
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
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对外报
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示接收、使用信息的外部
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
幕交易的义务,并应按本制度规定在向外部单位或个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时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接收、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且
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
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证券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
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
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
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一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