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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阳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9月)2011-09-27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
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证券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
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
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相关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5、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董事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部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应该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
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实施,修订亦同。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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