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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阳股份: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2014-03-28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波 2013 年度述职报告

    2013年度,我作为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勤勉、忠实、尽责地履
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一年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报告期内参加会议情况
    1、2013 年公司共召开五次董事会,二次股东大会,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会议名称     应出席会议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董事会             5                   5                  0               0
股东大会            2                   2                 ——             0
    2、本人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本年度对董事会各项
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
    3、2013年度公司运转正常,董事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2013年度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
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在 2013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就公司七届董事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的要求和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 201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
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除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有资金往来外,没有发
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也没有持续到报告期内履行的担保业务。2、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了解、测试、对有关制度的审阅及与公
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
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3.、关于续聘
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
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任期内均能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独立完成审计工
作,帮助公司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均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
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
计机构,期限为一年。4、关于提名盛新太先生、鹿晓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侯选人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阅相关人员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
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公司选举盛新太先生、鹿晓琨先生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
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5、关于聘鹿超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王侃先生担
任公司财务总监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阅鹿超先生、王侃先生的履历,未发现有《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管之情形;人员的提名、
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了解
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
发展。6、关于董事辞职、财务总监辞职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董事王爱明先生的辞
职申请并了解相关情况,王爱明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其担任的董事职务,其辞职不会对
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意王爱明先生的辞职申请,王爱明先生辞去公司董事
后,不再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经审阅公司董事鹿超先生的辞职申请并了解相关情况,鹿
超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其担任的董事职务,其辞职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同意鹿超先生的辞职申请。鹿超先生辞去公司董事后,在公司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
副总裁等职务;经审阅公司财务总监刘兆娟女士的辞职申请并了解相关情况,刘兆娟女
士因家庭原因辞去其担任的财务总监职务,其辞职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我们同意刘兆娟女士的辞职申请。刘兆娟女士辞去公司财务总监后,不在公司担任
职务。
    (二)在 2013 年 8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就公司七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的要求和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3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除与公司全
资子公司有资金往来外,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
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对
外担保事项。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2、关于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停止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投资意向书事项的独立意
见:2011 年 7 月 16 日,公司在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全资
子公司关于签订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投资意向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20,
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鉴于该意向存在较多、较大不
确定性,公司在公告中对存在的风险做了较充分的披露。自公告披露以来,公司的经营
及园区环境均发生了变化,使该意向书难以执行,公司停止循环经济产业园投资意向书
的原因客观、真实。该意向书的停止,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将有
利于公司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已有产业的拓展上来。
    (三)在 2013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就公司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核查,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
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董事会在发出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鉴于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会做出改聘审计机构的决定合理且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聘任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13 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多次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
现场调查累计天数 13 天,重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内控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股东
大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解、检查;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
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
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
   2、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 2013 年度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2013 年度,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信息披
露,做到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3、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每一项议案,详细了解其背景资料,
认真查阅相关文件,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4、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加相关培训,及时掌握相关要求及政策,
尤其是加强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
理解,提高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的能力。
   四、其他方面的工作:
    1、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 2013 年
认真履行了相应职责,主持召开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 2012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并审议 2012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
积极参加了审计委员会召开的 4 次会议,对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内控制度建设及
执行,内部审计实施等事项进行了审核确认,对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工作进行评价,同时
还审议了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规定,在公司
年度审计及年报编制过程中,勤勉尽责,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全年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
展情况汇报,了解掌握年度审计工作安排与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
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认真履行了相关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在年报工
作中的监督作用。
    3、联系方式:电子邮箱:Xubo@bridgecap.cn
    2014年,本人将继续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按照
相关要求参加董事会会议和组织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利用专业知识与经验为公司
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
通与协作,深入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各种情况的了解,为公司的
持续、稳定发展,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述职人:徐    波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小媛 2013 年度述职报告


    我作为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积极出席本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负
责的审议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
职责。现将一年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报告期内参加会议情况
    1、2013 年公司共召开四次董事会,二次股东大会,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会议名称     应出席会议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董事会             5                   5                   0               0
  股东大会            2                   2                 ——              0
    2、本人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本年度对董事会各项
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
    3、2013 年度公司运转正常,董事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2013 年度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
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在 2013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就公司七届董事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的要求和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 201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
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除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有资金往来外,没有发
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也没有持续到报告期内履行的担保业务。2、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了解、测试、对有关制度的审阅及与公
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
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3.、关于续聘
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
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任期内均能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独立完成审计工
作,帮助公司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均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
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
计机构,期限为一年。4、关于提名盛新太先生、鹿晓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侯选人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阅相关人员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
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公司选举盛新太先生、鹿晓琨先生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
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5、关于聘鹿超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王侃先生担
任公司财务总监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阅鹿超先生、王侃先生的履历,未发现有《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管之情形;人员的提名、
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了解
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
发展。6、关于董事辞职、财务总监辞职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董事王爱明先生的辞
职申请并了解相关情况,王爱明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其担任的董事职务,其辞职不会对
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意王爱明先生的辞职申请,王爱明先生辞去公司董事
后,不再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经审阅公司董事鹿超先生的辞职申请并了解相关情况,鹿
超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其担任的董事职务,其辞职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同意鹿超先生的辞职申请。鹿超先生辞去公司董事后,在公司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
副总裁等职务;经审阅公司财务总监刘兆娟女士的辞职申请并了解相关情况,刘兆娟女
士因家庭原因辞去其担任的财务总监职务,其辞职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我们同意刘兆娟女士的辞职申请。刘兆娟女士辞去公司财务总监后,不在公司担任
职务。
    (二)在 2013 年 8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就公司七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的要求和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3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除与公司全
资子公司有资金往来外,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
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对
外担保事项。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2、关于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停止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投资意向书事项的独立意
见:2011 年 7 月 16 日,公司在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全资
子公司关于签订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投资意向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20,
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鉴于该意向存在较多、较大不
确定性,公司在公告中对存在的风险做了较充分的披露。自公告披露以来,公司的经营
及园区环境均发生了变化,使该意向书难以执行,公司停止循环经济产业园投资意向书
的原因客观、真实。该意向书的停止,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将有
利于公司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已有产业的拓展上来。
    (三)在 2013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就公司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核查,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
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董事会在发出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鉴于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会做出改聘审计机构的决定合理且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聘任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13 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多次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
现场调查累计天数达 12 天。重点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项目建设、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决议执行等事项,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人员
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
司的影响,为公司发展战略及项目建设献计献策。
    2、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和信息披露工作,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一些股东询问较多的事项及时通过电话、邮件的形式与公司管理层及时沟通,切实
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投资者的利益。
    3、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每一项议案,详细了解其背景资
料,认真查阅相关文件,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4、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有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相关文件,并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加强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和保护社会公
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提高自身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的能力。
    四、其他方面的工作:
   1、本人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
在 2013 年认真履行了相应职责,主持召开了一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了董事、财务
总监、副总裁候选人的提案及七届董事会成员及公司高管 2012 年度任职情况的提案;
按时参加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战略委员会会议,并就有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规定,在公
司年度审计及年报编制过程中,勤勉尽责,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全年经营情况和重点项目
建设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汇报,了解掌握年度审计工作安排与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
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认真履行了相关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了
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3、联系方式:电子邮箱:13801325619@163.com
    2014 年,本人将更加尽职尽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
担负起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应有的重任和作用,谨慎、认真、勤勉、忠实的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
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本人也衷心希望公司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不
断增强盈利能力,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述职人:胡小媛
                                                      二 O 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郑丽惠 2013 年度述职报告


    在 2013 年度,我作为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制度》等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关注和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为宗旨,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认真负责地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一年的工作情况向

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报告期内出席会议情况

    1、2013 年公司共召开四次董事会,二次股东大会,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会议名称    应出席会议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董事会            5                  5                  0               0

  股东大会           2                  2                 ——             0

    2、本人对出席的所有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对董事会各项议案

及公司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

    3、2013年度公司运转正常,董事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2013年度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
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在 2013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就公司七届董事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
金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的要求和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 201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
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除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有资金往来外,没有发
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也没有持续到报告期内履行的担保业务。2、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了解、测试、对有关制度的审阅及与公
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合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
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3.、关于续聘
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
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任期内均能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独立完成审计工
作,帮助公司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均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
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
计机构,期限为一年。4、关于提名盛新太先生、鹿晓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侯选人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阅相关人员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
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公司选举盛新太先生、鹿晓琨先生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
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5、关于聘鹿超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王侃先生担
任公司财务总监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阅鹿超先生、王侃先生的履历,未发现有《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管之情形;人员的提名、
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了解
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
发展。6、关于董事辞职、财务总监辞职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董事王爱明先生的辞
职申请并了解相关情况,王爱明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其担任的董事职务,其辞职不会对
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意王爱明先生的辞职申请,王爱明先生辞去公司董事
后,不再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经审阅公司董事鹿超先生的辞职申请并了解相关情况,鹿
超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其担任的董事职务,其辞职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同意鹿超先生的辞职申请。鹿超先生辞去公司董事后,在公司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
副总裁等职务;经审阅公司财务总监刘兆娟女士的辞职申请并了解相关情况,刘兆娟女
士因家庭原因辞去其担任的财务总监职务,其辞职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我们同意刘兆娟女士的辞职申请。刘兆娟女士辞去公司财务总监后,不在公司担任
职务。
    (二)在 2013 年 8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就公司七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的要求和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3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除与公司全
资子公司有资金往来外,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
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对
外担保事项。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2、关于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停止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投资意向书事项的独立意
见:2011 年 7 月 16 日,公司在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全资
子公司关于签订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投资意向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20,
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鉴于该意向存在较多、较大不
确定性,公司在公告中对存在的风险做了较充分的披露。自公告披露以来,公司的经营
及园区环境均发生了变化,使该意向书难以执行,公司停止循环经济产业园投资意向书
的原因客观、真实。该意向书的停止,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将有
利于公司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已有产业的拓展上来。
    (三)在 2013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就公司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核查,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

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董事会在发出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鉴于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会做出改聘审计机构的决定合理且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聘任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13 年度,本人多次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现场调查累计天数达 13 天,重点

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内控制度建设、财务管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等事项,并

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2013 年,公司

内部控制建设更加规范全面,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信息披露工作,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对公司

2013 年度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每一项议案,详细了解其背景资
料,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能够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4、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积极参加相关培训,能够及时掌握相关

政策及要求,加强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

识和理解,提高自身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的能力。

    四、其他方面的工作

    1、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 2013 年认真履行了相

应职责,主持召开了四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内控制度建设

及执行,内部审计实施等事项进行了审核确认,对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工作进行评价,同

时还审议了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参加了提名委员

会一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规定,在公

司年度审计及年报编制过程中,勤勉尽责,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全年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

进展情况汇报,了解掌握年度审计工作安排与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认真履行了相关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在年报

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3、联系方式:电子邮箱:lihuizheng8820@hotmail.com

    新的一年里,本人将更加尽职尽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

继续担负起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应有的重任和作用,谨慎、认真、勤勉、忠实的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述职人:郑丽惠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