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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阳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5-04-22  

						证券代码:002088           证券简称:鲁阳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6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以当面送达及电

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 2015 年 4 月 20 日上午在鲁阳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

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鹿成滨先生主持,应参加董事 7 人,实际参加董事 7 人,公司监

事、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一致审议通过了以下 14 项议案:

    1、审议《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全文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该项议案需提请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公告编号:2015-008)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 2014 年年度

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5-009)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该项议案需提请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不同意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了解、测试、对有关制度的审阅及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

理部门交流,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

适合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

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文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4、审议《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不同意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该项议案需提请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审议《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不同意 0 票,弃权 0 票。

    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公司2014年末总股本233,978,689 股为基数,用未分配

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是依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

立足于未来长远发展战略所作出的决定,符合《公司章程》、《公司分红管理制度》及《公

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的规定。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拟定 2014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已充分兼顾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投资者的回报,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项议案需提请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不同意 0 票,弃权 0 票。
    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2015 年度财

务审计报酬 76 万元。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在审议《关于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经核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

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5 年财务审计工

作的要求。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

的审计质量。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变更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1)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该项议案需提请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审议关于聘请公司审计负责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不同意 0 票,弃权 0 票。

    经审计委员会研究,对公司审计部负责人进行调整,免去周波先生审计部负责人职务,

聘王良花女士担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任期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为止。

    8、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不同意 0 票,弃权 0 票。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该项议案需提请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不同意 0 票,弃权 0 票。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该项议案需提请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不同意 0 票,弃权 0 票。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该项议案需提请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审议关于修改《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不同意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修改的《董监高薪酬管理

制度》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而确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

监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励高管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修订后的《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该项议案需提请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审议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不同意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

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

行了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能够客

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2)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 刊 登 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及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13、审议《关于提议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不同意 0 票,弃权 0 票。

    《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13)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14、审议《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不同意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公告编号:2015-014)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刊

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

文》(公告编号:2015-015)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王良花女士个人简历


    王良花,女,1973 年 10 月 26 日生,大学学历,中级会计职称,自 1993 年 6 月始,

在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成本会计、主管会计、财务经理等职务。

    王良花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良花女士从未受到

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惩戒。
 附件2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公司修订《山东
 鲁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在提交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司住所地。                                       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1    公司还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定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证监会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2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的股份总数。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3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
        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
        利:                                             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
            (一)证券发行;                             提示性公告。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
        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
    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
    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置募集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
    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
    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
    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4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监票。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     载入会议记录。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结果。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5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或书面通知(包
    1 日以前。                                       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在
                                                     会议召开日前两日通知全体董事。
6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三)公司应保持利润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三)公司应保持

    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
    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
    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的 30%。                                        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八)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利润的 30%。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八)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7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一)以专人送出;                          式发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一)以书面形式通知,包括专人送达、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电话通知;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8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以专人或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议通知,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


9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以专人或邮件送出方式进行。                      议通知,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
附件3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要求,并根据生产经营业务需要,公司修订《山东鲁阳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在提交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安全、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1   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四条: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
           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      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
           于本规则第九十八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在      于本规则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
       2   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
           事会审核后公告。                              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列入会议议程       股东大会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和
           的议题和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
       3   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      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
           可以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      也可以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逐项表
           式。                                          决的方式。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一百条     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
           期间停牌。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      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
           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      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
       4   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      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说明原因并公
           应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      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5       第一百零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第一百零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年。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附件4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根据公司章程以及生产经营业务需要,公司修订《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在
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1   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         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


             第十四条     (五)董事会批准关联       第十四条     (五)董事会批准关联交易的权
        交易的权限为:                           限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含
        万元(含 30 万元)至 300 万元(含 300    30 万元)至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之间的关联
        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       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含
    2   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 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之间,或
        至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之间,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含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至 5% (含 5%)之间的关联交易。该等关
        0.5% (含 0.5%)至 5% (含 5%)之间      联交易须独立董事发表单独意见。
        的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须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
        发表单独意见。                           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
        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       交股东大会审议。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事项如有任何属于本规则第 56 条规定须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      由全体董事多于 2/3 表决赞成方可通过的事项的,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则该等事项的决议须由全体董事多于 2/3 表决赞
        交股东大会审议。                         成通过。


    3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有例会和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有例会和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两种。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       两种。董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例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例会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
        会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公告说明原因。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举行前须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举行前须做好以下
        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交审议议案;                  (二)提交审议议案;
    4       (三)提交审议议题应有相应的工        (三)提交审议议题应有相应的工作底稿及
        作底稿及相关的说明文件和报告;        相关的说明文件和报告;
            (四)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发出会议        (四)董事会例会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发出会
        通知,会议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    议通知,会议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专人送达、
        董事。                                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包    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两日
        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通知时限    前通知全体董事。
        为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二)、(三)、
                 如有本规则第四十二条第       (四)、(五)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5   (二)、(三)、(四)、(五)规定    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    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
        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
        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    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
        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
        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十八条 (四)独立董事或三名       第四十八条     (四)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董
6       董事联名可以提交供董事会审议的议      事联名可以提交供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案;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       第五十六条     除本规则另有约定须经公司全
        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体董事多于 2/3 通过的决议事项外,董事会作出
                                              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
    7                                         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下列事项应当由公司全体董事多于三分之二
                                              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一)基于公司普通股或其它股权证券进行
                                              分红或其他分配;
                                                  (二)授予、发行或派发公司普通股股份或
                                              任何其它股本或其它性质的证券, 或者创设或授
                                              予任何期权或任何能购买公司股本的认购权或购
                                              买权或将任何证券转换为公司股本的权利;
                                                  (三)年度预算(如果任何财政年度的年度预
                                              算未能获得多于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三分之二的董
                                              事的批准,则应继续适用经董事会批准的前一年
                                              度的年度预算直至新的年度预算获得批准);
                                              (四)任何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 600 万元的
                                          境内投资或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的境外
                                          投资;
                                              (五)有关公司的合并、分立、兼并、重组、
                                          整合、出售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全部或实质全部资
                                          产或类似的涉及公司的交易;
                                              (六)参与任何合伙或合资企业,或设立中
                                          国境外的子公司;
                                              (七)聘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其报酬
                                          或福利待遇,或与其签订或修改任何劳动协议、
                                          离职补偿协议、奖金或其它协议;
                                              (八)创设或修改针对董事或员工的任何性
                                          质的股份期权或其它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九)审议通过或变更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
                                          计划; 对公司经营范围的任何重大变更, 开展或
                                          开发任何新的产品系列;
                                              (十)有关公司的主动清算、解散、停业或
                                          类似事件, 或者终止或中止公司任何重大业务;
                                              (十一)向银行贷款或签署贷款协议:(i)
                                          会导致公司的附利息债务及已签署协议的可用贷
                                          款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或(ii)超过一年期或使
                                          用公司资产作为抵押的;
                                              (十二)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的交易, 除非
                                          该交易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作出且符合公平商业
                                          原则;
                                              (十三)聘请、解聘或更换外部审计师, 或
                                          改变公司会计政策或程序, 除非该改变是因为适
                                          用法律另有明文要求; 和
                                              (十四)除以上事项外, 任何其它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但与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要
                                          求不一致或其他会损害中小股东权利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虽未召开会议,但由       第五十七条     虽未召开会议,但由全体董事
    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同意并签字的书面    过半数以上(本规则规定的须经公司全体董事多
8   决议,与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    于 2/3 通过的决议事项由全体董事过 2/3 以上)
    等效力。                              同意并签字的书面决议,与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
                                          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电话
    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 只要与会董
9   事签字。                              事能听清其他董事讲话, 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
                                           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
                                           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以专人送达、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公司。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序、表决方式和内容均应符合法律、行    式和内容均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
     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    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董事
     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董事会每年以    会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但相关法律、法规、规
10   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次数,原则上不得    章及《公司章程》、公司制度要求董事会以现场
     超过当年召开董事会会议总数的 1/2,    方式表决的内容公司不得以通讯方式表决。公司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 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时,要保证监事会的
     公司制度要求董事会以现场方式表决的    知情权和监督权,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要及
     内容公司不得以通讯方式表决。公司以    时通知监事会,会议表决时,要保证监事会的监
     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时,要保证监    督权,并将表决结果及时报送监事会。
     事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董事会会议通
     知发出后,要及时通知监事会,会议表
     决时,要保证监事会的监督权,并将表
     决结果及时报送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