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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阳股份:《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2015-08-13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
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董事会综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外部
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重视
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
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
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所处阶段、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
投资资金需求、融资环境和成本等因素。
       2、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未来三年(2015—201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将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利润,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2、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
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
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现金分红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多于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公司董事另行决定的除
外, 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 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决策程序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
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
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
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
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在本规划确定的期间
届满前董事会应制定新的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资金需求及融资环境,并充
分听取公司股东、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新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独立
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须对确定的
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七、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