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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阳节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9-14  

						  证券代码:002088            证券简称:鲁阳节能          公告编号:2016-032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情况。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
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9月12日下午15:00-2016年9月13日下午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下午15:00至2016
年9月13日下午15:00期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沂河路11号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鹿成滨先
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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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40,914,0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4.63%;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董监高)中小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33,53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2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40,634,1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46%。
    (3)网络投票情况: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9,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7%。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
(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奇耐联合纤维亚太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耐亚太”)系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奇耐亚太
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回避表决。奇耐亚太持有本公司股份67,853,820股,回
避表决67,853,820股。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奇耐联合纤维亚太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协议》构成
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914,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333,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
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
    《关于奇耐联合纤维亚太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公司签订《产品采购
                                     2
协议》构成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29),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 刊 登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我国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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