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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阳节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9-14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鲁阳节能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丛晓鹏、陈方强两位律师
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出席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现行有效的《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公告,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
说明。
    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
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
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鹿成滨先生主持。公司已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上告知全体股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上披露。
该通知载明的现场开会日期是:2016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 14:30;网络投票
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00。其中,通
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按公告
通知要求如期召开。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按法定要求提前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我国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9 月 7 日。
       据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含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公司股份 40,914,0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24.63%。其中:(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 人,
代表股份 40,634,116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4.46%;(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79,900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7%。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共计 6 人,所持股份 5,333,537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21%。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
       3、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
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审议议案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同时
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会议上,1 名监事代表和 2 名股东代表以及本所
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现场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奇耐联合纤维亚太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公司签订《产品
采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
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的资格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阳节能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赵靖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丛晓鹏



                                                     _________________

                                                                陈方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