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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阳节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7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10-1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RC
                                         电话/Tel:(8621) 6061 3666 传真/Fax:(8621) 6061 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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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鲁阳节能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出席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决议以 及 根 据 上 述 决 议内 容 刊 登 在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公告,同时听取了

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San Francisco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

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

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鹿成滨先生主

持。公司已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

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告知

全体股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该通知载明的现场开会日期是:2017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

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

    2、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要求如期召开。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日期已按法定要求提前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

政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
       1、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2、据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公司股份 110,605,1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47.27%。其中:(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6 人,

代表股份 110,253,639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7.12%;(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51,557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5%。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共计 11 人,所持股份 7,170,897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6%。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

       3、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

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的要求,对 5-12 项议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另外,本次会

议审议的第 7、8 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时需回

避表决。本次会议上,1 名监事代表和 2 名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

行了计票、监票,现场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3、审议《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6.01   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审计机
构;

       6.02   支付 2017 年审计费用 76 万元;

    7、审议《公司与 Luyang Unifrax Trading Company Limited 重新修订签署鲁
阳公司产品《独家经销协议》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8、审议《公司与 Luyang Unifrax Trading Company Limited 重新修订签署奇
耐公司产品《独家经销协议》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 董事:关于选举鹿成滨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02 董事:关于选举盛新太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03 董事:关于选举鹿晓琨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04 董事:关于选举王宇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05 董事:关于选举 John Charles Dandolph Iv 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
事的议案

    10.06 董事:关于选举 David Edward Brooks 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

       1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 独立董事:关于选举姜丽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2 独立董事:关于选举朱清滨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3 独立董事:关于选举王铁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
       12.01 监事:关于选举王侃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12.02 监事:关于选举郭泳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

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提案及表决程序,

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阳节能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赵靖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丛晓鹏



                                                     _________________

                                                                陈方强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