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8 证券简称:鲁阳节能 公告编号:2018-018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情况。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5-10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0日下午15:00-2018年5月11日下午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下午15:00至2018 年5月11日下午15:00 期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沂河路11号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鹿成滨先 1 生主持。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97,238,2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6.20%;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董监高)中小股东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987,45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3.1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187,506,3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3.43 %。 (3)网络投票情况: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731,8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7729%。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 (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7-10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第7项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四 分之三以上通过;第8-10项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456,462 股。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7,237,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7,237,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97,237,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7,237,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 2017 年末总股本 350,968,033 股为基数, 用未分配利润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00 元(含税)。 表决结果:同意 187,536,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08 %;反对 9,701,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9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6,285,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78.90 %;反对 9,701,8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21.1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财务审计 机构; 3 表决结果:同意 197,237,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反对 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87,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1%;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股份总数的 0%。 (2)支付 2017 年度财务审计费用 76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 197,237,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87,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 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1%;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 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7,237,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87,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 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1%;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 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4 表决结果:同意 196,781,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 %;反对 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87,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 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1%;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 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6,781,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 %;反对 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87,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 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1%;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 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781,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 %;反对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 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987,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 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01%;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 份总数的 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5 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王铁先生、姜丽勇先生以及原独立 董事朱清滨先生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全文于 2018 年 4 月 21 日刊登在巨潮 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提案及表决程序,均符 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八年五月十二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