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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阳节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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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鲁阳节能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陈方强、郭翰缘律师以专项法

律顾问身份出席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以 及 根 据 上 述 决 议内 容 刊 登 在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公告,同时听取了

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

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

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鹿成滨先生主

持。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 20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

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告知

全体股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上披露。该通知载明的

现场开会日期是:2019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按公告

通知要求如期召开。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按法定要求提前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我国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2-
    2、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5 月 6 日。

    据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含股东代理人)共 33 人,代表公司股份 195,239,3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3.94%。其中:(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8 人,

代表股份 184,029,466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0.84%;(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1,209,898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1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共计 26 人,所持股份 41,497,535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1.46%。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

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对 5-7 项议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会议上,1 名监事代

表和 2 名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宣

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3-
    6.01   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财务审计

机构;

    6.02   支付 2019 年财务审计费用 76 万元;

    7、审议《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股东回报规划》。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

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提案及表决程序,

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阳节能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赵靖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陈方强



                                                     _________________

                                                                郭翰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