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阳节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6-18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事项的独立意
见
1、鉴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6月12日实施完毕,即以公司
总股本361,958,0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6.50元(含税)。
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相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2、公司本次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
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回购注销6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6万股。
三、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
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未发生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
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
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190名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期
内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2.02万股,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
应的解锁手续。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沈佳云 姜丽勇 王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