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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阳节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0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邮编 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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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鲁阳节能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陈方强、郭翰缘律师以专项法

律顾问身份出席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议、2020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以

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公告,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

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

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鹿成滨先生主

持。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

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告知

全体股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上披露。该《山东鲁

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载明的现场开会日期是:2020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30-11:

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2、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告了《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

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公司持股 3%以上的

股东沂源县南麻街道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提议将《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按公告
                                    -2-
通知要求如期召开。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按法定要求提前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我国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5 月 14 日。

    据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含股东代理人)共 29 人,代表公司股份 190,704,6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52.72%。其中:(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4 人,

代表股份 190,591,174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2.69%;(2)根据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13,450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3%。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共计 20 人,所持股份 35,965,014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4%。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列明的全

部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 5-11 项议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另外,

本次会议审议的第 9-11 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第 7、第 8 项议案为关
                                   -3-
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本次会议上,1 名监事代表和 2 名股东代表

以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现场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6.01 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审计机构;

    6.02 支付 2020 年财务报告审计费用 76 万元;

    7、审议《公司与 LuyangUnifrax Trading Company Limited 签署<独家经销协

议>暨公司产品关联交易的议案》;

    8、审议《公司与 LuyangUnifrax Trading Company Limited 签署<独家经销协

议>暨奇耐产品关联交易的议案》

    9、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 董事:关于选举鹿成滨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02 董事:关于选举鹿超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03 董事:关于选举鹿晓琨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04 董事:关于选举 John Charles Dandolph Iv 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

    9.05 董事:关于选举 Brian Eldon Walker 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

    9.06 董事:关于选举 Scott Dennis Horrigan 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

    10、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 独立董事:关于选举沈佳云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2 独立董事:关于选举姜丽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
       10.03 独立董事:关于选举胡命基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1.01 监事:关于选举刘佳琍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11.02 监事:关于选举李晓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

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提案及表决程序,

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阳节能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赵靖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陈方强



                                                     _________________

                                                                郭翰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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