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鲁阳节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9-18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邮编 200120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21 6061 3666 传真/Fax:+86 21 6061 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鲁阳节能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陈方强、宋善丹两位
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出席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2021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
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公告,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
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
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
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鹿成滨先生主
持。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
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告
知全体股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上披露。该通知
载明的现场开会日期是:2021 年 9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
间为:2021 年 9 月 17 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按公告
通知要求如期召开。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按法定要求提前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我国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9 月 13 日。
    据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含股东代理人)共 46 人,代表公司股份 232,944,5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64.41%。其中:(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 人,
代表股份 183,178,066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0.65%;(2)根据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
份 49,766,477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3.76%。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38 人,所持股份 78,783,933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1.78%。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
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对第 3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第 1、2 项议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单独计票。本次会议上,1 名监事代表和 2 名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
进行了计票、监票,现场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 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 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三)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
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提案及表决程序,
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阳节能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赵   靖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陈方强



                                                     _________________

                                                                宋善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