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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阳节能: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3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致: 奇耐联合纤维亚太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奇耐联合纤维亚太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收购人”)的委托, 就收购人要约收购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要约收购”)而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编制的《山东鲁阳节
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有关事项, 指派本所佘
铭律师、张征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见定义)的规定, 就《报告书》有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外国
            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进行充分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就此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2.    本所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是依据本所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作出的。除非另有明
            确表述, 本法律意见书所依赖的相关法律法规, 仅指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
            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本所并不保证该等法律法规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发
            生的任何变化或被作出的任何解释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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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收购人的承诺, 即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事实及相关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 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
            与原件完全一致; 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 且于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收购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
            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
            所有文件的签署均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法
            律评价, 并且仅就本法律意见书述及的与《报告书》相关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或其他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
            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另有说明, 以下左栏所列词语
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涵义:


       1.    法律法规:         指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
                               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权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为本法律意见书之
                               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法律法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2.    上市公司:         指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    收购人:           指奇耐联合纤维亚太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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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控股股东:       指美国公司 ASP Unifrax Holdings, Inc.


       5.    实际控制人:     指美国籍自然人 José E. Feliciano 和 Behdad Eghbali。


       6.    奇耐集团:       指控股股东以及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包括收购人在内子公司
                             及关联实体。


       7.    本次要约收购:   指收购人以主动发起部分要约方式, 拟增持上市公司合计
                             125,863,248 股 A 股普通股股份, 对应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
                             24.86%, 要约收购价格为 21.73 元。


       8.    《报告书》:     指《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9.    关联方: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所规定的“关
                             联人”之含义。


       10.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2. 美国律师:         指美国凯易律师事务所(Kirkland & Ellis, LLP)。


       13. 美国调查报告:     指美国律师为本次要约收购就收购人及控股股东相关情况
                             进行调查并于 2022 年 5 月 4 日出具的 Memo re Public
                             Searches。


       14. 美国法律意见书:   指美国律师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5. 香港律师:         指香港庄基浩律师事务所(Kenneth Chong Law Office)。


       16. 香港调查报告:     指香港背景调查公司 Refinitiv 为本次要约收购就收购人相
                             关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并 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 出 具 的
                             Background Investigation & Due Diligence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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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香港法律意见书:           指香港律师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8. 中登深圳: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9. 元:                       如无特别指明, 指人民币元。


一.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一)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1.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调查报告以及收购人出具的
                       声明,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收购人名称        奇耐联合纤维亚太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香港上环干诺道中 148 号粤海投资大厦 10 楼
                        授权股本          50,000 股, 每股 1 港元
                        成立时间          2010 年 8 月 26 日
                        注册登记档案号    1497641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          投资控股、贸易服务、咨询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 收购人系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美国法律意见书、美国调查报告以及收购人出具的
                       声明, 美国公司 ASP Unifrax Holdings, Inc. 间接持有收购人 100%股权,
                       为收购人的间接控股股东; 美国籍自然人 José E. Feliciano 和 Behdad
                       Eghbali 通过由其控制的一系列实体共同控制 ASP Unifrax Holding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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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而控制收购人, 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


       (二)     收购人的主要业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收购人的商业登记证、香港调查报告及收购人出具的声
                明, 收购人为一家主要从事投资控股、贸易服务和咨询业务的控股公司。


       (三)     收购人最近 5 年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声明、香港调查报告和美国调查报告, 收
                购人在最近 5 年内在境内外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亦
                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四)     收购人的主要负责人员最近 5 年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收购人主要负责人员出具的声明, 收购人的主要负责人
                员最近 5 年内在境内外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
                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或银行、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 除《报
                告书》所披露的相关情况外,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其他
                上市公司或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六)     收购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声明、香港调查报告及美国调查报告, 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收购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
                定之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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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 到期未清偿, 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七)     收购人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外国投资者要
                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美国法律意见书、美国调查报告、香港法律意见书、香
                港调查报告、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即收购人母公司)出具的声明、收购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收购人控股股东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收购人控股股东的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资
                料, 收购人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


                1.     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 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
                       的管理经验;


                2.     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 1 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 5 亿
                       美元; 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 1 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
                       产总额不低于 5 亿美元;


                3.     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 经营行为规范;


                4.     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收购人具备实施本次要约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要约收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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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要约收购目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相关声明, 收购人拟通过本次要约收购
                增加在上市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比例, 进一步巩固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增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如本次要约收购顺利完成, 收购人将借助
                自身的业务经验及资源优势, 进一步支持并促进上市公司的成长以及业务
                发展。


                本次要约收购类型为主动要约, 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
                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
                将仍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     要约收购的决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和美国法律意见书, 收购人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 通过书面决议一致同意批准本次要约收购。本次要约收
                购完成后, 相关方需根据《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外商投资
                相关信息向商务主管部门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三)     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声明, 除本次要约收购外, 收购人
                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
                安排。若收购人后续拟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收购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时履行告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    本次要约收购方案


       根据《报告书》, 本次要约收购的方案基本内容如下:


       (一)     本次要约收购被收购公司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深交所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 002088), 本次要约收购为收购人以现金支付方式向除收购人以外
                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收购。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股份种类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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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售条件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为 125,863,248 股, 约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4.86%。


       (二)     本次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为: 在要约期届满前最后一个交易日 15:00 时, 中登
                深圳临时保管的本次要约收购中预受要约的上市公司股票申报数量不低于
                115,736,597 股。若本次要约收购要约期届满时, 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未达到
                该等生效条件要求的最低数量, 则本次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 所有预受的股份
                将不被收购人接受。


                若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 125,863,248 股, 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
                约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 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股东处购买的股份数量=该
                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125,863,248 股÷要约期间所有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
                总数)。


       (三)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 21.73 元/股, 不低于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15.50 元/股(本次要
                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前六个月内收购人未买入上市公司股票)。


       (四)     若上市公司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之日至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之日期间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则前述要约价格、要约
                收购股份数量及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求的最低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五)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 2,735,008,379.04 元。


       (六)     本次要约收购的期限为 30 个自然日, 即 2022 年 5 月 24 日至 2022 年 6 月 22
                日。


       (七)     《报告书》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股东在本次要约收购中预受要约、撤回预受要约的
                具体方式和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要约收购方案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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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本次要约收购资金来源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 2,735,008,379.04 元。经
                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银行凭证, 收购人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
                性公告前已将合计 550,000,000.00 元(不低于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
                的 20%)存入中登深圳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收购保证金。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声明, 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为收购人自有
                资金及自筹资金, 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除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外
                其他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资金, 未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
                取资金, 不存在利用本次要约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
                形。


五.    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声明及《报告书》, 收购人已于《报告书》中披
       露其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关于“上市公司业务发展计划、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
       变动的计划、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更计划以及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
       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等方面的后续计划。


六.    本次要约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     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其将在
                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独立, 并保证不会
                从事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活动。


       (二)     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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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主要从事陶瓷纤维、可溶纤维、氧化铝纤维、轻质莫来石砖等耐火保温
                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应用设计、施工业务, 玄武岩纤维产品的研发、生
                产、销售业务。根据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的声明, 奇耐集团主要从事提供
                应用于包括高温工业绝缘、过滤介质、电动汽车电池技术和储能、消防等行业
                的高性能特种材料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
                2014 年, 收购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完成对上市公司控股权的收购, 成为上市
                公司的控股股东。尽管奇耐集团与上市公司在部分业务上存在一定的重合, 但
                是由于奇耐集团主要向中国境外客户销售, 而上市公司主要面向中国市场销售,
                因此奇耐集团与上市公司在中国地区的潜在竞争并不显著;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
                的同业竞争并保护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收购人间接股东 UFX Holding II Corporation 与上市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4 日签
                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同时, 收购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均向上市公司出具了《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此外, 2018 年 10 月 8 日因奇耐集团的上层控股股东发
                生变化导致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新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相关主
                体也向上市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自各相关主体各自作出承
                诺至今, 该等承诺在各方面均得到了正常履行。


                就本次要约收购而言, 收购人、收购人控股股东以及在 2018 年作出避免同业
                竞争承诺的相关承诺主体 Ulysses Parent, Inc.和 Clearlake Capital Partner IV
                GP. L.P.特此重新就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作出如下承诺:


                “1. 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 收购人、收购人控股股东、Ulysses Parent, Inc.
                       和 Clearlake Capital Partner IV GP. L.P. 及其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将
                       不在中国运营或新设任何从事或经营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下属控股子
                       公司从事或经营的主要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企业或任何其他竞争
                       实体, 或通过持有股份、股权、控制董事会决策权的方式控制该等新企业
                       或竞争实体。但是, 奇耐集团及其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在中国从事用于
                       汽车尾气排放控制系统业务的高温隔热材料产品和多晶棉产品的业务不
                       受前述限制; 前提是该等高温隔热材料产品和多晶棉产品将仅销售给奇
                       耐集团及其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用于汽车尾气排放控制系统业务, 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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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奇耐集团及其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不应在中国市场上将该等高温隔热
                        材料产品直接或间接出售给任何第三方。


                2.      任何奇耐集团所属主体及其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在中国销售与上市公
                        司主要业务可能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 均须事先获得上市公司或
                        上市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同意并通过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下属控股子
                        公司或其分销商或代理进行销售。上市公司将担任奇耐集团及其具有控
                        制关系的关联方在中国销售与上市公司主要业务可能构成竞争或潜在竞
                        争的产品的独家经销商。


                3.      如果任何奇耐集团所属主体或与其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在中国境内有
                        任何商业机会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主要业务可能构成竞争
                        或潜在竞争的业务, 奇耐集团所属主体或与其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将
                        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在同等条件下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仅当上市公司拒绝该等商业机会时, 奇耐集团所属主体或与其具有控制
                        关系的关联方方可接受。


                4.      就任一承诺方而言, 前述承诺在该承诺方作为上市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
                        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但应自该承诺方不再作为上市公司的直接或间接
                        控股股东之日起失效。”


       (三)     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关联交易事宜作出如下
                承诺:


                “1. 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 如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与收购人或其关联方之间
                        发生关联交易, 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同时将及时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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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 依法签订协议, 履行合法的程序, 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 交
                       易价格、交易条件及其他协议条款公平合理, 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     就任一承诺方而言, 前述承诺在该承诺方作为上市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
                       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但应自该承诺方不再作为上市公司的直接或间接
                       控股股东之日起失效。”


七.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出具的声明, 除《报告书》及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及日常关联交易相关公告的有关披露信息外, 于《报告书》
                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 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
                存在其他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合并财
                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二)     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出具的声明, 于《报告书》签
                署日前 24 个月内, 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     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及其他相关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出具的声明, 于《报告书》签
                署日前 24 个月内, 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出具的声明, 于《报告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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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日前 24 个月内, 除《报告书》披露的事项外, 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员不存
                在任何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东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已签署或
                正在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八.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出具的关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
       报告及相关声明, 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 收购人不存在通过证券
       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截至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 收购人董事
       Chun Zhang 持有上市公司 420,000 股普通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0.08%,
       收购人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未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亦不存在
       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九.    专业机构


       (一)     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聘请的财务顾问为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经
                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该财务顾问的确认,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与收
                购人、上市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法规所述之关联关系。


       (二)     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聘请的法律顾问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即本所), 经
                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与收购人、上市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法
                律法规所述之关联关系。


十.    结论意见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收购人奇耐联合纤维亚太控股有限公司具备进行本次要约收购
       的主体资格, 其为本次要约收购出具的《报告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真实、准确、
       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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