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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阳节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8-26  

                        证券代码:002088            证券简称:鲁阳节能              公告编号:2022—044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

(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内容;以上解释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修订后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公司对其他未变更

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 15 号通知规定,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

外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

货》等规定, 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
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

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

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

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

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

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

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

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 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

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

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

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根据新旧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第 15 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

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

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解释第 15 号的

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不涉

及对公司以前年度数据的追溯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事项。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和调整,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

政策的变更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