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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 海 宜:独立董事对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1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符合上述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由于标的资产存在部分历史问题尚需时间解决,目前收购时机尚不成熟,且标的公
司所处行业受政策调整、技术更新等因素影响较大。基于充分论证和审慎研究,为保护广
大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此前与相关交易方签署了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保证合同》,公司已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与
相关交易方签署了上述相关协议之终止协议,除湖南泰达应退还公司此前支付的 1000 万
元定金外,协议各方无需再履行其他权利义务。
    4、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
响公司未来的战略规划。
    5、我们同意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有关议案。




                                                 独立董事:杨伯溆、颜重光、朱兆斌

                                                             201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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