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 海 宜: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6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相关情况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期的独立意见
    1、公司延长股份回购实施期限的事项(以下简称“回购延期事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本次回购延期事项是结合公司回购实际情况及进度对公司股份回购期限
进行的延期,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
    3、本次回购延期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及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回购延期事项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
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回购延期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
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8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请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不会影响财务报告审计质
量,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伯溆     颜重光     朱兆斌

                                                  2019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