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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海: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0-08-10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
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情况作出如下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内,经公司 2019 年 06 月 07 日及 2020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19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在 2020 年度对公司
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参股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 54,5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额
度。具体担保预计如下:
                                                                      担保额度
序号               担保公司                      被担保公司
                                                                      (万元)
 1                                         苏州新纳晶光电有限公司       40,000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4,500

                                 合计                                   54,500

       本次担保额度的授权期限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
股东大会之日止。在前述担保额度内,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允许董事会
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具体的融资情况而决定担保方式、担保金额并签署协议
等相关文件,担保期限以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2、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5,519.35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19.38%,均为公司为控股
公司、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没有超过已获审批的额度。
    公司为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属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上述对外
担保实际发生额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额度内。除为上述子公司及参股公
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公司股东、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其他关联方、任
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和证监发【2005】
号文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2005】120号文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认真履行了对外担
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保证了公
司资产的安全,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蒋百顺      李荣林        朱兆斌

                                              2020 年 08 月 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