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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2021-07-01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书
                                                  (2021)承义法字第 00193 号


致: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 292 号《关于对新海宜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
受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或“公司”)委托,指派
司慧、陈野然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新海宜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13.3 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一)本律师取得了公司及子公司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了解公司及子

公司银行账户的设置情况、银行账户总数、银行账户的用途;

       (二)本律师查阅了公司的相关公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亚会审字[2021]第01220008号《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

计报告》、《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等;

       (三)本律师获取了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开户清单,了解公司被冻结银行账

户数目、用途及冻结金额等情况;

       (四)就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及业务经营情况等事宜,本律师获

得了公司出具的《专项说明》,并结合已查证的相关事实发表核查意见。

       二、核查事实

       通过上述核查,本律师确认如下事实: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账户数目如下表所示:

                                         一般结                            账户
序号                  公司名称                    基本户 监管户 专用账户
                                         算账户                            数目
 1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5   1            4     30

 2           苏州新纳晶光电有限公司          27   1    1       8     38

 3            苏州海汇投资有限公司           3    1                   4

 4      苏州海汇架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                   1

 5        苏州新海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    1                   2

 6          苏州海量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1                   1

      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
 7                                           2    1                   3
                       司

 8         苏州新海宜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5    1                   6

 9         苏州新海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1                   1

 10           苏州炽点科技有限公司                1                   1

 11        北京新海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                   1

                     合计                                            88

      (二)公司及子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被冻结的账户为29个(包括1个基本户、28个一般

结算账户),公司实际被冻结金额为4,782.13万元。

      (三)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实际被冻结金额占账面可用资金余额比例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次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余额为4,782.13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2,348.79万元的比例为4.67%。

      (四)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情况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通信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IDC业务,锂电材料

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为主业的集团公司,已建立了相对健全的内控管理

制度和相对成熟的业务运营模式,目前各业务模块主要由下属各子公司分别独立

经营。截至2021年5月31日,公司的营业收入合计7,731.49万元(未经审计),

其中通过母公司账户收款的金额合计1,079.30万元,母公司的账户所收款金额占

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13.96%,所占比例较小。

      三、核查意见
    本律师认为,新海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13.3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关于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的公司股票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

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而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子公司新纳晶的 LED 业务并不在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新纳晶的持续停

产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正逐步剥离非主营业务,

专注和聚焦通信业务。根据《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

显示,公司子公司新纳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10,647,490.52 元,合并

报表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营业总收入为 158,832,259.09 元,新纳晶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占合并报表后营业总收入比例为 6.70%。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新纳晶的 LED 业务并不属于公司主营业务,且最近

一期营业收入占比较小,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公司不存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13.3 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第一
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股票因“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而应被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的情形。

    1.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被冻结的账户为 29 个(包括 1 个

基本户、23 个一般结算账户),占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总数的 32.95%。

   2. 公 司 实 际 被 冻 结 金 额 4,782.13 万 元 ,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102,348.79 万元,所占比例为 4.67%。虽然母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情况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母公司的日常付款结算,但是目前母公司仍有部分可用银行账户以替

代以上被冻结账户,且公司正积极与各方协调沟通,争取尽快解除公司银行账户

的冻结。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从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数量占全体账户数量的比例、

公司可用于替代被冻结账户的银行账户数量、公司实际被冻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考虑,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

司的账户冻结情形尚未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公司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13.3 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