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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3-01-17  

                        证券代码:002089             证券简称:ST 新海        公告编号:2023-005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 号)(以下简称“《告
知书》”)。根据《告知书》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公司 2014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
告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公司 2016 年至 2018 年实际归
母净利润均为负值,2019 年虚增利润总额 64,951,056.26 元。公司 2019 年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为负值,2019 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公司 2016 年至 2019 年连续 4 年财务指标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则,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
    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23年1月17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2023年1
月18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ST
新海”变更为“*ST新海”,证券代码为002089不变,股票交易价格的日涨跌幅
限制仍为5%。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或“公司”)于2021
年7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编号:稽总调查字211229

                                     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4)。
    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亦斌先生的通知,证监会向张亦
斌先生下达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2004号),因张亦斌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
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
    2023年1月16日,公司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23〕1号),现将其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亦斌先生、戴巍女士、徐磊先生、马崇基
先生、叶建彪先生、张小刚先生、奚方先生: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
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和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
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新海宜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新海宜通过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导致
2014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一)专网通信业务实施情况
    2014 年 3 月,新海宜董事长张亦斌与隋田力、郑利彬、吴宝森、聂宝龙、
吴予、胡海平等人入股成立苏州新海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信息)、
苏州新海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电子),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
网通信产品的虚假生产加工及购销,上下游、产品确定、合同签订、资金支付、
虚假实物流转都由隋田力操控,相关业务构成虚假销售循环。新海宜、新海宜电
子虽然签订了相应的采购销售合同,但是对于合同所列的产品是否有真实用途并
不清楚,实际仅通过为专网通信业务提供融资而获取固定收益,对外披露为销售
硬件产品的主营业务存在虚假记载。

     (二)新海宜电子纳入合并报表情况
                                     2
    新海宜公告称,新海宜电子自 2014 年 3 月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纳入新海宜
合并报表范围。经查,新海宜未实际控制新海宜电子,一是因新海宜信息和新海
宜电子的股东存在代持情况,经过穿透合并计算后,隋田力持股占比最高。二是
被投资方新海宜信息、新海宜电子设立目的就是从事专网通信业务,该业务由隋
田力主导。三是新海宜参与新海宜电子的相关活动但不享有可变回报,也不能够
运用其对新海宜电子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因此,新海宜电子不应纳入新海宜
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三)新海宜 2014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
增情况
    2014 年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新海宜通过直接和设立子公司方式参与隋田
力主导的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新海宜本部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无实物流转,
仅是合同、单据及资金上的流转,其形成的收入、利润作为正常硬件产品销售收
入、利润予以确认。新海宜电子作为实际由隋田力控制的公司,通过开展虚假自
循环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新海宜在不实际控制新海宜电子的情况下仍将新
海宜电子专网通信业务形成的收入和利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从而虚增收入、利
润。2019 年 9 月新海宜电子不再纳入新海宜合并范围后,新海宜通过确认新海
宜电子专网通信自循环虚假业务投资收益,虚增 2019 年度利润。
    2014 年至 2019 年上半年,新海宜通过参与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虚假自循
环业务,合并报表层面虚增销售收入共计 3,741,499,032.20 元,虚增销售成本
共计 3,217,864,931.90 元,虚增利润总额共计 562,752,943.32 元。其中:2014
年虚增销售收入 224,987,179.90 元,虚增销售成本 177,998,323.50 元,相应虚
增利润总额 46,988,856.40 元;2015 年虚增销售收入 907,757,521.29 元,虚增
销售成本 754,489,954.18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153,267,567.11 元;2016 年
虚增销售收入 1,188,256,863.32 元,虚增销售成本 1,038,987,392.09 元,相应
虚增利润总额 149,269,471.23 元;2017 年虚增销售收入 875,976,068.37 元,
虚增销售成本 795,148,548.62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80,827,519.75 元;2018
年虚增销售收入 420,293,965.68 元,虚增销售成本 348,340,892.57 元,相应虚
增利润总额 71,953,073.11 元;2019 年上半年虚增销售收入 124,227,433.64 元,
虚增销售成本 102,899,820.94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21,327,612.70 元;2019


                                    3
年虚增利润总额 39,118,843.02 元。
    张亦斌时任新海宜董事长、总裁,决定引入专网通信业务,知悉隋田力控制
专网通信业务,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模式,其从 2015 年底起对业务开展过程中诸
多异常迹象情形未采取措施,对隋田力、胡海平等人实际控制管理新海宜电子的
业务主观上采取放任态度。戴巍时任新海宜财务总监,长期分管财务工作,主要
负责新海宜本部专网通信业务审批付款和催款,关注到新海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
过程中的异常性。徐磊时任新海宜董事会秘书,兼任新海宜电子董事,其知悉新
海宜本部的专网通信业务为纯贸易业务,收取固定利息,知悉新海宜电子的专网
通信业务大部分也是贸易业务。叶建彪时任新海宜董事,兼任新海宜电子董事,
2014 年至 2016 年负责新海宜电子专网通信产品研发工作。马崇基时任新海宜董
事,负责运营商和通信相关业务,按照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在相关单据上签字。
张小刚时任新海宜监事或生产副总裁,负责生产工作,知悉新海宜本部开展的专
网通信业务没有采购原材料和实际生产过程。张亦斌、徐磊、叶建彪、马崇基均
在新海宜 2014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戴巍在新海
宜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张小刚在新海宜 2014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新海宜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审计调整错误、确认预计负债不完整,
导致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的相关情况
      新海宜参股公司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通家)关于山
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金)新能源补贴收入 51,522,960.00
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导致新海宜 2019 年多调减期初长期股权投资
19,614,790.87 元,少确认投资损失 19,614,790.87 元。
    1.新海宜 2019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基本情况
    2020 年 6 月 9 日,新海宜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编号 2020-066)称,参股公司陕西通家自查发现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部分
新能源汽车采购的关键零部件发票信息与推荐目录不一致,根据工信部有关规定,
该部分新能源汽车无法申报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不能在销售当期确认国家补贴
收入。因此,陕西通家在 2019 年分别追溯调减 2017 年度、2018 年度营业收入


                                     4
179,237,120.00 元、172,813,552.36 元。由于新海宜持有陕西通家 35.82%的
股权(2018 年 12 月前持股比例为 38.07%),根据权益法核算结果,新海宜在
2019 年 分 别 追 溯 调 减 2017 年 度 、 2018 年 度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和 投 资 收 益
68,235,571.59 元、65,790,119.38 元。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新海宜 2019 年年
初 对 陕 西 通 家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余 额 由 272,236,787.07 元 减 记 至
138,211,096.10 元。
      陕西通家 2019 年亏损 1,043,507,314.66 元,按新海宜持股比例 35.82%
计算,新海宜 2019 年需要确认的投资亏损为 373,784,320.11 元,按照权益法核
算会导致新海宜对陕西通家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因此,会计差错
更正前,新海宜在 2019 年应确认投资亏损 272,236,787.07 元,而采取会计差错
更正后,新海宜在 2019 年只需要确认投资亏损 138,211,096.10 元。
    2.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中涉及与山东国金业务情况
    (1)陕西通家与山东国金的合作模式
    2019 年 6 月份之前,因山东国金未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资质,借用
陕西通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对其生产的 GM3 国金牌车辆(即陕西通家公告的
STJ6460EV1 和 STJ6460EV5 型号的车辆)出具车辆合格证,并通过陕西通家进行
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协议约定,山东国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车辆销售完成
后所有的问题由山东国金负责,陕西通家如果收到国补,需要将其支付给山东国
金。该车型生产、组装、销售均由山东国金自主完成,陕西通家仅收取每台 300
元的代申报费用。账务处理中,双方按正常的销售与采购业务入账,实际上无实
物流转,仅有票据流转。

     (2)陕西通家与山东国金相关业务前期部分账务处理情况
     陕西通家账面记录显示,2017 年度,陕西通家向山东国金销售型号为
STJ6460EV1 的车辆 418 台,确认车辆销售收入 51,295,555.56 元,新能源汽车
补贴收入 20,231,200.00 元,收入确认合计 71,526,755.56 元,含税应收账款总
额为 80,247,000.00 元。上述 418 台车辆物料均来自山东国金,确认含税应付账
款共计 80,071,445.00 元。
    2018 年 度 , 陕 西 通 家 账 面 记 录 从 山 东 国 金 采 购 原 材 料 生 产 型 号 为
STJ6460EV1 及 STJ6460EV5 的车辆 825 台,其中 8 台销售给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
限公司作为固定资产使用,1 台转为陕西通家固定资产使用,2 台销售给宝鸡市
                                          5
公务用车管理中心,其余 814 台车销售回山东国金。就 814 台车辆确认的销售收
入 98,676,575.20 元,计提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为 32,115,320.00 元,收入确认
合计 130,791,895.21 元,确认含税应收账款 146,826,479.72 元,应付账款
169,930,220.00 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在 2018 年审计时关
注到该业务模式,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将陕西通家当年确认的车辆销售收
入 98,676,575.20 元 、 新 能 源 汽 车 补 贴 收 入 32,115,320.00 元 和 成 本
130,581,377.95 元予以冲销,按净额法仅就每台 300 元代申报费用部分确认了
收入 210,517.25 元。冲销后,陕西通家账面上仅剩下当年应收新能源汽车补贴
款 32,115,320.00 元(799 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4,858,435.90 元(销项税额
与进项税额抵消后的金额)和应付山东国金原材料采购款 36,763,238.42 元同时
挂账。陕西通家接受了大信所的处理方式,对 2018 年按净额法进行了调整。
     2017 年未调整,仍按总额法核算。
    (3)陕西通家 2019 年进行前期会计差错调整中涉及与山东国金业务的情况
     陕西通家将 2017、2018 年度账面记载的销售给山东国金的 1,190 台车辆的
新能源补贴收入共计 51,522,960.00 元进行了前期差错追溯调整。
     2017 年陕西通家向山东国金销售的 418 台车辆中有 4 台已于 2018 年 6 月份
申报过国补,其中 3 台通过工信部初审和终审,1 台因工信部终审时现场未查到
车辆被核减。陕西通家在 2019 年度对未申报补贴的 414 台车辆的新能源汽车补
贴收入进行前期差错更正,涉及国补金额 20,037,600.00 元,地补金额 22,000.00
元,共计 20,059,600.00 元。
    2018 年陕西通家销售回山东国金的 814 台车辆中有 25 台被山东国金用于国
金研究院进行试验,不符合国补计提条件。因此,陕西通家账面记录的符合国补
计提条件的车辆为 799 台(其中包含 8 台销售给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
固定资产使用以及 2 台销售给宝鸡市公务用车管理中心的车辆)。上述 799 台车
辆中有 23 台型号为 STJ6460EV5 的车辆公告的电机供应商为苏州和鑫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和鑫)、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联合电子,电机发
票实际由山东国金提供,陕西通家认为虽然公告的电机供应商与电机发票提供厂
家不符,但因为前期取得的苏州和鑫的发票数量大于账面可申报的新能源汽车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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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所需要的苏州和鑫的发票数量,认定上述 23 台车辆存在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
的可能性,因此仅对 776 台车辆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进行前期差错更正,涉及国
补金额 31,441,360.00 元,地补金额 22,000.00 元,共计 31,463,360.00 元。
    3.陕西通家对与山东国金有关的部分业务前期会计差错调整错误
    2017 年和 2018 年度,陕西通家在账务处理上将代为申报补贴的业务伪装成
正常的购销业务。即陕西通家先虚构向山东国金的原材料采购业务,再虚构生产
过程,最后虚构向山东国金的整车销售业务。陕西通家将上述业务按正常的销售
与采购业务进行处理,陕西通家账面记载的应付山东国金材料款远大于应收山东
国金的 GM3 车辆销售款,差额部分主要是预提的补贴金额。即在上述业务中,其
销售收入与补贴收入之和与采购成本基本持平。陕西通家应将与该部分车辆有关
的销售收入、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和车辆成本予以冲回,应收国补款
51,522,960.00 元应予核减,同时应冲减账面记载的应付山东国金款项,新海宜
2019 年度不应该冲减期初未分配利润和长期投权投资。上述错误导致新海宜虚
减 2019 年 年 初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余 额 19,614,790.87 元 , 少 确 认 投 资 损 失
19,614,790.87 元。
    (二)审计调整错误的相关情况
    1.2018 年审计调整情况
    2018 年,新海宜聘请大信所对其《2018 年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大信所在
审计过程中,发现陕西通家部分汽车销售给宝鸡电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404 辆车、
陕西即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777 辆车,但上述客户未提车,且陕西通家负有车辆
保管责任,且至审计日无销售回款。对该部分销售,陕西通家在账面上已确认收
入,但大信所认为上述车辆的风险报酬未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对
上述收入进行了审计调整。对上述 1,181 台车销售确认的收入进行了调减,金额
共计 47,598,273.60 元。
    2.2019 年审计机构发现 2018 年审计调整有误
    2019 年,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对新海
宜 2019 年年度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大信所在 2018 年审计中,存在调整错
误。上述 1,181 台车涉及新能源汽车的国家补贴调整时,由于对相关车辆型号对
应的国家补贴金额比对错误,实质调减的金额应是 33,258,825.60 元,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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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调减 14,339,448.00 元,以及对上述车辆地方补贴少调减 58,176.00 元。共计
对 2018 年收入多调减了 14,281,272.00 元,导致陕西通家 2018 年少确认补贴收
入 14,281,272.00 元。
    2019 年,中天运发现上述错误后,未追溯调整 2018 年财务报告,而是冲减
了 2019 年当期的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新海宜接受了中天运的审计调整。
    按新海宜持有陕西通家 38.07%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该笔处理使新海宜
对陕西通家长期股权投资 2019 年期初数额少计 5,436,880.25 元,由于 2019 年
陕西通家巨额亏损,新海宜按比例应确认的投资损失远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
额,该事项使新海宜少确认 2019 年投资损失 5,436,880.25 元,占新海宜当年利
润总额比重为 5.29%。
    (三)确认预计负债不完整的相关情况
    新海宜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未对陕西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汽
控股)向新海宜提起诉讼的情况进行及时准确披露,预计负债计提未考虑逾期利
息的影响。按照法院一审判决金额的 50%计提预计负债,新海宜 2019 年度应计
提预计负债 207,80,542.12 元,实际计提预计负债 20,000,000.00 元,少计预计
负债 780,542.12 元。
    1.该项预计负债涉及的借款情况
    2018 年 6 月 29 日,陕汽控股向陕西通家提供借款 4,3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2018 年 8 月 30 日,同日,新海宜与陕汽控股签订《保证合
同》,就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之后,陕西通家未履约,新海宜也未履行
保证责任。2018 年 12 月 5 日,陕西通家、新海宜与陕汽控股签订《<借款合同
>补充协议》,陕西通家承诺分 13 期按月偿还前述借款及逾期利息,新海宜继续
承担连带责任担保。陕西通家在支付 300 万元后,未继续支付,新海宜也未支付
相关款项。
    2.该项预计负债涉及的诉讼及判决情况
    2019 年 8 月 20 日,陕汽控股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陕西通家、新海宜,
要求归还上述借款。2020 年 5 月 18 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
一审判决,判令陕西通家向陕汽控股返还本金 39,776,160.00 元、支付逾期利息
(以 39,776,16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30 日起按年利率 4.698%标准


                                     8
计付至 2019 年 4 月 22 日)、向陕汽集团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
39,776,160.00 元为基数,分别自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起)、
驳回陕汽控股关于违约金的请求。新海宜就上述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新
海宜接到一审判决后,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聘请律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2020 年 12 月 3 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按照一审判决结果、贷款利率相关执行标准,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新
海宜应支付陕汽控股借款本金 39,776,160.00 元及逾期利息 1,784,924.24 元,
共计 41,561,084.24 元。
    3.预计负债计提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
    2020 年 6 月 9 日,新海宜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对该项诉讼披露为“截至本
财务报表报出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该披露信息与 2020 年 5 月 18 日西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的实际情况不符。并且,在财务报表中,仅对该笔
借款按照本金 4,000 万元计提预计负债 2,000 万元,未按照本金及相关逾期利息
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少计提预计负债 780,542.12 元。
    上述三个事项共导致新海宜多计 2019 年度利润总额 25,832,213.24 元。
    张亦斌作为新海宜董事长、总裁及陕西通家实际控制人、董事,对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管责任。在张亦斌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参与、
主导上述新海宜前期差错更正事宜,且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并保证该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奚方作为新海宜财务总监,参与新海宜前期差错更正事宜,
知悉陕西通家与山东国金业务模式及相关账务处理且在新海宜存在虚假记载的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并保证确认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以及会计处理不当,新海宜 2014 年至 2019 年年
度报告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其中:2014 年虚增销售收入
224,987,179.90 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 19.70%,虚增销售成本
177,998,323.50 元,虚增利润总额 46,988,856.40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8.70%;2015 年虚增销售收入 907,757,521.29 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
52.11%,虚增销售成本 754,489,954.18 元,虚增利润总额 153,267,567.11 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82.29%;2016 年虚增销售收入 1,188,256,863.3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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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 62.52%,虚增销售成本 1,038,987,392.09 元,虚增利
润总额 149,269,471.2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03.33%;2017 年虚增销售
收入 875,976,068.37 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 54.59%,虚增销售成本
795,148,548.62 元,虚增利润总额 80,827,519.7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
对值)的 50.52%;2018 年虚增销售收入 420,293,965.68 元,占当期披露收入
总额的 54.84%,虚增销售成本 348,340,892.57 元,虚增利润总额 71,953,073.1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3.33%;2019 年上半年虚增销售收入
124,227,433.64 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 46.14%,虚增销售成本
102,899,820.94 元,虚增利润总额 21,327,612.70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
对值)的 17.38%;2019 年虚增利润总额 64,951,056.26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
额的 63.28%(以新海宜 2021 年 7 月更正后的利润总额数据为基准)。经测算,
新海宜 2016 年至 2018 年实际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值。
      上述违法事实,有新海宜相关公告、财务报告、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
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审计机构提供的
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新海宜披露的 2014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19 年半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新海宜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导致 2014 年至 2019 年年报及 2019 年半年
报虚假记载的违法事项,时任董事长张亦斌、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磊、时任董事叶
建彪、马崇基、时任监事张小刚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时任财务总监戴巍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其中,张亦斌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戴
巍、徐磊、叶建彪、马崇基、张小刚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新海宜因会计处理不当导致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事项,时
任董事长张亦斌、时任财务总监奚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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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其中,张亦斌未勤勉尽责,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奚方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针对新海宜跨越新旧法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
会拟决定:
     一、对新海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张亦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徐磊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马崇基、叶建彪、张小刚、奚方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戴
巍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张亦斌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
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
拟决定:对张亦斌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
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
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
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
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
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
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告知书》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公司 2014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
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公司 2016 年至 2018 年实际归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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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利润均为负值,2019 年虚增利润总额 64,951,056.26 元。公司 2019 年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为负值,2019 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 2016 年至 2019 年连续 4 年财务指标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等相关规则,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在被实施股票
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并就公
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公司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
险。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
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
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特此公告。
                                          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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