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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智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10  

                            金智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和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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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
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实际情
况。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1、在册投资者;
       2、潜在投资者;
       3、证券分析师;
       4、财经媒体、社交媒体等传播媒介;
       5、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
       6、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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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
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
式向投资者反馈。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
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
简称“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人员接
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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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公司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接受新闻媒体
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执行“静默期”相关规定,原则上在年度报告、半年报披露前三十
日内,季度报告前十日内,不接待调研或采访。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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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
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
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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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证券投资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
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
下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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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
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
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
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
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相关人员应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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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之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事宜,以及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订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于2007年2月
13日公告的《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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