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26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下属公司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根据公司下属公司2018
年经营业务需要。中泰化学为下属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风险可控,有利于促进被
担保对象正常运营。会议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我们认为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
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的规定,此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下属公司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下属公司蓝天物流、新疆富丽达根据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付款计划,
目前有部分资金闲置。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率,蓝天物流
将 0.5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新疆富丽达将 2 亿元闲置募
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已充
分考虑募投项目目前的投入情况,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
募投项目的正常资金需求,同时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
成本,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下属公司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三、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聘任阿里玛斯甫拉提先生为公司副总
经理的议案,会议召开前,公司董事会提交了有关资料,我们对有关文件进行了
审阅,根据《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
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聘任的副总经理任职资格合法。
经审阅阿里玛斯甫拉提先生的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所规定
的情况,也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而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我
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具备了与职权要求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
素质。
2、副总经理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阿里玛斯甫拉提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赵成斌、王子镐、王新华、李季鹏、吴杰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