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22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六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转让下属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1、程序性。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召开了六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转让下属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
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
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份收购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签署具体的股份转让协议。
2、公平性。上述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未来的发展需要而进行的,交易价格按
照审计、评估结果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租赁新疆新冶能源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电石装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召开了六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克逊能化”)租赁新疆
新冶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冶能化”)电石装置资产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托克逊能化租赁新冶能化电石装置,既保证租赁电石装置的平稳运行及
公司PVC生产的电石原料供应,同时发挥托克逊能化、新冶能化两家公司的协同
效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平性。上述关联交易租赁价格以新冶能化资产折旧、财务费用及各项
税费综合测算后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公司收购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 2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召开了六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收购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
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
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份收购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署具体的股份收购
协议。
2、公平性。上述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未来的发展需要而进行的,交易价格按
照审计、评估结果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赵成斌、王子镐、王新华、李季鹏、吴杰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