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29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六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向新疆库尔勒中泰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
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召开了六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向新疆库尔勒中泰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平性。上述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未来的规划发展及生产经营需要而进
行的,交易价格按照审计、评估结果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新增预计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召开了六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新增预计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公司2018年与关联方发
生的采购原料、销售商品、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关联交易作了预计,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平性。上述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公司与
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市
场价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
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赵成斌、王子镐、王新华、李季鹏、吴杰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