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19-02-01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中
泰化学”)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预计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中泰化学及下属公司预计 2019 年度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向关联方采
购商品、提供劳务、接受劳务、销售产品等是基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所需,
交易价格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预计交易中涉及工程招投标的,目前仅为预估,
是否交易尚未确定,将最终通过招投标程序后方可确定,最终工程劳务金额和定
价将根据工程招投标的结果和中标后签署的工程施工合同确定。
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中泰化学六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
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二、关于公司出租部分房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中泰化学及下属公司向关联方出租部分房产是公司正常的运营需要,可提高
资产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经济效益。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
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中泰化学六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
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三、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向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务资助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中泰化学及下属公司向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务资助构成的
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财务资助的利率比照公司申请融资的同类产品的资金成本,但不超过中泰集团取
得融资资金的利率,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中泰化学六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
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独立董事:赵成斌、 王子镐、 王新华、 李季鹏、 吴杰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