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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泰化学: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01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六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独立意见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泰化学”)为下属公司

2019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是根据下属公司2019年生产经营和项

目建设资金需要。中泰化学为下属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风险可控,有利于促进被

担保对象正常运营。会议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我们认为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

利益,不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的规定,此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预计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召开了六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公司2019年与关联方发生的

采购原料、销售商品、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关联交易作了预计,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
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

    2、公平性。上述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公司与

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市

场价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

利益的行为。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

大差异的说明

    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额低于预计金额,是因为公司预计的

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双方可能发生业务的上限金额,实际发生额是按照双方实际

签订合同金额、执行进度确定,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导致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

额存在较大差异。实际发生额未超过预计额度,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未

来发展需要,交易根据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



    四、关于公司出租部分房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召开了六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出租部分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中泰化学及下属公司向关联方出租

部分房产可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经济效益。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

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

     2、公平性。公司与中泰集团及下属公司关联交易租赁价格参照乌鲁木齐经

济技术开发区写字楼租赁市场价;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中泰集团

工程有限公司出租房产租金价格以资产折旧、摊销费用及各项税费综合测算后确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向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务资助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召开了六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及下属公司向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平性。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进行

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赵成斌、王子镐、王新华、李季鹏、吴杰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