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 “中泰化学”)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向新疆中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 原则,本次公司对新疆中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其项目建设 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王子镐、王新华、吴杰江、贾亿民、韩复龄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