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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泰化学: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2022-10-17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确和完整。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等对接工作。

    第五条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专门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

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

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

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都应

                                                                        1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

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

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

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尚未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30%;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2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增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七)公司兼并收购的有关方案、重大资产重组计划、证券发行、回购股

份计划、股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事项;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

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

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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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在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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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能够施加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四条 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包括但不限

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发行证券;

    (三)上市公司收购、合并、分立;

    (四)回购股份;

    (五)股权激励;

    (六)定期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5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

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

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格式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

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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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新疆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循公

司信息保密制度,在信息尚未披露时,尽量将知情人的范围缩到最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在公司

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

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新疆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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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

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违反本管理办

法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等

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公司将视情况提示

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

公司提请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若与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管理办法,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2:《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8
附件3: 《保密提示函》

附件4:《保密协议》




                        9
附件 1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注 2)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

     内幕信息
序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姓名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



                                                                                                                                     10
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
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
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11
   附件 2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中泰化学     公司代码:002092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段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12
附件 3


                          保密提示函
     本公司是在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A 股公司,本公司此次报

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本公司尚未予以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公司内部管理办法,提请贵单位注意:

     1.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适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贵单位接受及使用本公司报送材料的相关人员为本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资料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

材料涉及的任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否则监管部门将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在本公司就此次报送材料予以正式披露前,贵单位获得本公司

内幕信息的人员,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4.贵单位获得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

所报送的内幕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本公司会将贵单位获得本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

以备发生内幕信息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醒。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3
附件 4


                            保 密 协 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   签署:

       甲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方是一家在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A 股公司,乙方由

于【担任具体职务或负责具体项目工作】,将接触到甲方的某些非公

开的、保密的、专有的信息和数据,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的(以下简

称“保密信息”),其中涉及【内幕信息具体内容】,属于甲方内幕信

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方因对内幕信息保

密管理的需要,须对乙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并要求乙方签署

保密协议。双方特此同意如下:

       1.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甲方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甲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具体请参考甲方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尚未公开是指甲方尚未在符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披露。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

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取

甲方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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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乙方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审慎保管甲方的保密信息和内幕信

息,不得泄露保密信息和内幕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形

式向任何人士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和内幕信息。任何获悉保密信息和内

幕信息的人士对所知悉的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相关信

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

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以任何

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或

个人谋利,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使用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和个人的证

券账户交易甲方的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4.乙 方 的 所 有 接 触 到 保 密 信 息 和 内 幕 信 息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员 工

(以下 简称 “乙 方人员 ”)均有义 务对甲方 的保密信息和内幕 信息

予以保密;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有可能接触保密信息和内

幕信息的乙方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如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

向其为【本次合作/本项目内容】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以下简称 “专

业顾问”)提供保密信息和内幕信息,则乙方应与该等专业顾 问签

订保密协议,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同。

    5.本 协 议 中 所 有 保 密 和 内 幕 信 息 管 理 方 面 的 要 求 均 适 用于乙

方、乙方雇员和乙方专业顾问。就乙方而言,内幕信息知情人特指乙

方及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乙方人员和专业顾问。

    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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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情人登记备案及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和更新甲方已发生或拟发

生 重大事 件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 人 的变

更情况。

    7.乙方向甲方承诺,一旦甲方要求收回其提供的一切文件和资料

以及乙方对其所作的副本,乙方将立即把获取的该等文件和资料及其

副本退还给乙方。

    8.本协议不适用于因法律、法规、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所要求披

露的资料(但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告知甲方),或并非因为违

反本协议而公开的资料。

    9.乙方如违反本保密协议,则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其相关责任

人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0.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协议双方在此同意就本

协议项下的任何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

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本协议有效期为长期,本协议项下项目中止/终止或甲乙双方合

作的中止/终止将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保密义务。


[本页无正文,为《保密协议》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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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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