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独立董事意见2022-10-17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关于向新疆中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
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召开了七届四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新疆中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
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控股子公司新疆中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对保证被资助对象项目建设起到促进作用,同时新疆中泰(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该事项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对本项议案进行了
回避表决。
2、公平性。上述关联交易是因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而进行的,按照“公平自
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王子镐、王新华、吴杰江、贾亿民、韩复龄
二○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