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 “中泰化学”)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关于控股股东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中泰化 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有利于保证 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不收取担保费用, 也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其业务发展的支持,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为新疆中泰化 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同意将此事项提交中泰 化学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独立董事:蒋庆哲、杨学文、姚文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