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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泰化学:2022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2-15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22-139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名称:2022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主持人:杨江红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4 日上午 12: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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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12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现场会议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 39 号,电话

0991-8751690

    (七)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八)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2 月 9 日(星期五)

    (九)参加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

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77,961,6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912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5人,代表5家股东,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633,795,0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369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4,166,648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5.543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9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2,189,300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6.6206%。

    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限制人员流动和集中,无法至公司现场开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见证律

师亦通过前述视频方式列席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见证律师认为通过视频方式

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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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4,785,1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17%;反对
3,176,4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8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012,8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52%;

反对 3,176,4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唐勇强律师、吴丹惠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〇二二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现场大会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真实、

合法、有效的,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