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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泰化学: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31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23-025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泰化学”)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变更,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

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解释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

关列报”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按解释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准则解释第 16 号》三个事项的会计

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

司未提前执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发行

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

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公司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执行上述两个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

    二、 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

    1、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

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

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

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

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

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

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

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

“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

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

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

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

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分摊金额等。

    2、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

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

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

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
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

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

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

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

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

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

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

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

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

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

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

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
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四、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中“关于企业将固

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

处理”内容,按照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调整比较期间报表,对公司 2021

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详见下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报表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数

固定资产             34,600,271,605.09   34,645,441,053.29   45,169,448.20

在建工程             4,981,812,517.31    4,967,397,319.30    -14,415,198.01

资产总额             73,077,826,269.39   73,108,580,519.58   30,754,250.19

未分配利润           9,167,201,867.42    9,201,267,334.47    34,065,467.05

少数股东权益         6,035,308,478.85    6,031,997,261.99    -3,311,216.86

所有者权益合计       31,264,999,091.92   31,295,753,342.11   30,754,250.19

    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数

营业收入             62,463,275,757.60   62,893,351,612.16   430,075,854.56

营业成本             53,781,854,388.29   54,145,996,568.55   364,142,180.26

净利润               3,007,486,295.65    3,073,419,969.95    65,933,674.3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2,702,674,815.85    2,747,929,387.87    45,254,572.02

净利润

少数股东损益          304,811,479.80      325,490,582.08     20,679,102.28

    执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 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其他内容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无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

生重大影响,不涉及公司盈亏性质改变,不涉及公司业务范围的变更。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 董事会对本次变更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六、 独立董事对本次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符合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七、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