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脉科技: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002093 证券简称:国脉科技 公告编号:2019-035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 15 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92.121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98%。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
锁条件成就的的议案》,关联董事陈学华先生、程伟熙先生、王龙村先生回避表
决。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92.121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98%。
一、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6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 年 1 月 1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并对公司本股权激
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
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就本股权激励计
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17 年 1 月 25 日,公司完成了《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2
月 3 日。
5、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同意 15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第一期解锁
数量为 992.121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98%。
6、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 15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第二期解锁数量为
992.121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98%。
二、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达成情况
(一)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公司 2016 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
期已届满(自股权登记日起 24 个月),具体各期解锁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股权登记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日起 24 个月内
第一次解锁 5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锁 自股权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 5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截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 2016 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达成情况
解锁条件 达成情况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右表任一情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形,满足解锁条件。
形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发生右表任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一情形 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被授予人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
贪污盗窃、泄露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一个解锁期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固定基数,2017 年净利润增长 公司 2018 年度实现净
公司业绩考 率不低于 60%; 利润较 2015 年增长
核要求 第二个解锁期 以 2015 年净利润为固定基数,2018 年净利润增长 210.14%(注)
率不低于 80%
个人绩效考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现有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达
核要求 标,满足解锁条件。
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注:2015 年净利润为追溯调整前数据,2017 年 5 月 18 日公司收购国脉集团持有的国脉开发 100%股权,
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如 2015 年净利润按追溯调整后数据,公司 2018 年度实现净利润较 2015 年增长
210.41%。
根据 2017 年 1 月 16 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进行审议并做出
决议,关联董事陈学华先生回避表决,以 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6 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达成。
三、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共计 15 人。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92.121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98%;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992.121
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0.98%。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
股票数量如下:
剩余未解除限售限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万
量(万股) 性股票数量(万股)
股)
陈学华 董事、总经理 200.00 100.00 0
王龙村 董事、副总经理 150.00 75.00 0
程伟熙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
150.00 75.00 0
秘书、财务总监
冯静 董事(届满离任) 150.00 75.00 0
金大明 副总经理(届满离任) 150.00 75.00 0
陈麓 副总经理(届满离任) 150.00 75.00 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1,034.242 517.121 0
人员
合计 1,984.242 992.121 0
备注: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陈学华先生、程伟熙先生、王龙村先生所持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 75%股份将继续锁定。
冯静女士、金大明先生、陈麓先生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按照减持新规,第六届任期结束满 6 个月
后方可减持。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解锁事项进行审查后,认为: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
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
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锁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促
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锁期内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
续。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解锁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要求,公司股
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
第二个解锁期的 992.121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三)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且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达成,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
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锁,并办理本次解
锁相应的后续手续。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
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
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
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四)国浩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二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