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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26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对外捐赠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捐赠在履行社会责任与回馈社会的同时,有利于促进公司产教融合
与智慧健康产业的发展。捐赠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向厦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人民币
1,000万元。
       二、关于选举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现就该议案
中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如下意见:谢丰苹女士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
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同意
提名谢丰苹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将上述董事候选人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陈学华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原
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其辞职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同意陈学华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之职。陈学华先生仍在公司子公司福
州理工学院任职。该辞职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谢丰苹女士的学历、专业知识、技能、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公司总经理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谢丰苹女士为
公司总经理,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关于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
政策。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加
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人民币2,841万元(本
金额未经审计,最终金额以审计为准)。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叶宇煌 郑丽惠 苏小榕
                                              2020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