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公告2020-05-21
证券代码:002094 证券简称:青岛金王 公告编号:2020-035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临时)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之全
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浙江汇茂达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
江汇茂达”)拟向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申请 10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为保证浙江汇茂达业务发展和正常资金需求,公司拟为浙江汇茂达向上述银行申
请的 10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 11000 万元,期
限为两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或签署协议之日起)。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浙江汇茂达能源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浙江汇茂达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 555
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6001—A19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延鑫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油批发(限危险化学品);原
油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
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针纺织品及原料
批发;化妆品批发;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汽车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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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批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
营销策划;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石油制品
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批发(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
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批发;煤炭及制品批发;机械零件、零部件批
发;机械设备批发;建筑材料批发;有色金属合金批发;橡胶制品批发;农副产
品批发(不含门店经营);日用百货批发;办公用品批发;母婴用品批发;家用
电器批发;电子产品批发;金属制品批发;玩具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金
属矿石批发;汽车装饰用品批发;包装材料及制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批发;第
二类医疗器械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股东情况:青岛金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 1000 万,出资比例
100%。
股权结构图: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浙江汇茂达经审计总资产 10,804.89 万元,负债
9,071.42 万元,资产负债率 83.96%,净资产 1,733.47 万元;2019 年 1-12 月实现
营业收入 85,496.84 万元,净利润 571.28 万元。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浙江汇茂达未经审计总资产 14,775.80 万元,负债
13,075.79 万元,资产负债率 88.49%,净资产 1,700.01 万元;2020 年 1-3 月实现
营业收入 3,514.16 万元,净利润-33.46 万元。
三、董事会意见
浙江汇茂达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主要原因为浙江汇茂达为开展业务,向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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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所致,为支持浙江汇茂达的发展,满足浙江汇茂达资金需求,公司董事
会同意为浙江汇茂达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满足浙江
汇茂达资金需求,降低浙江汇茂达资产负债率,根据公司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决定,
正在对浙江汇茂达增资一亿元,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
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此次担保有利于全资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浙江汇茂达充分利用银行信用进
行融资,解决流动资金需求,积极开展业务,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上述担保在股东大会审议范围内,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四、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公告日,公司累计可用担保额度为 53,310 万元,实际担保总额为 43,791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5.10%,全部为对公司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所涉及担保额度 22,000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7.59%,占 2019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96%。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及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
向全资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浙江汇茂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能充分利用银行信用,解决短期流动资金需求,积极开展业务,符合
公司的整体利益。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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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特此公告。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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