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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金王:对外投资控制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30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

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

到获取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它组织

或个人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

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

发项目;

    3、参股、并购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职责及权限

    一、公司成立投资业务评估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专家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

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对外投

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手续。

    三、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对投资过

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五、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权

限做出。具体投资的批准权限划分如下:

    1、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交易涉及的定义、计算

和认定方法依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在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经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董事会就对外投资交易的

审批权限如下(交易涉及的定义和认定方法依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2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3、经董事会决议授权,董事长在职权范围内,就对外投资交易(不包括证

券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其只能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审批权

限如下(交易涉及的定义、计算和认定方法依照):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或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上述交易涉及数额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规定权限标准的,还应通过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4、未达到以上董事长权限标准的,经董事会决议授权,总经理在公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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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所涉及的交易权限(不包括证券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其只能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执行与实施


    第五条:执行和实施

    一、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及有关人员的意见及

建议,充分考虑和评估风险,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项目实

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

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查批准。

    三、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

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

    四、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

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董

事长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五、投资资产(如为股票和债券资产)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

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自行保管。

    六、公司可向被投资公司委派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

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七、财务部门应对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对外投资的

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八、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回、转

让、核销等必须依据金额权限,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

定后方可执行。

    九、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1、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
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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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2、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3、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各项工

作,防止本公司资产流失。


                            第四章:附则


    第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则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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