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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金王: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2022年4月发布)2022-04-30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公司运作
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信息、参与重大决策、取得投资收益和选择管
理者等权利。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投资者上述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侵犯公司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
的利益,对投资者负有忠实诚信义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公司应及时、积极要求赔偿,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资者依法提起诉讼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便利。

                     第二章 保障投资者收益分配权

    第六条 公司应当突出主营业务,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第七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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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严格执
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章 维护投资者知情权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披露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

       信息披露应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
露。信息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披露,
情节严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十一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时,应当履行内部审计程序,并
向投资者做出风险警示,说明预测所依据的假设和不确定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
时修正先前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市场传闻,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与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让重要技术等交易
的;

       (三)与特定对象进行旨在变更、转让公司控制权的谈判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应当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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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履行对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做出的各项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
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履行承诺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
事项的履行情况。

       承诺人应当关注承诺履行条件的变化,如公司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
股、配股、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的,应调整相关数据并及时披
露。

       承诺人应当持续关注履约能力,如经营、财务状况恶化导致或可能导致其无
法履行承诺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聘任或续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上述人
员之间的关系及其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
以及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视情况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
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
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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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九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 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
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
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
(如有)刊载。

                     第四章 保护投资者决策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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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法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
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有效制衡、科学决策、风险
防范、协调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非法利益输
送和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部分投资者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控股股东应当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
请求权。对于投资者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依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
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应当安排通过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
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中小投资者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
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中小投资者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了解掌握公司
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确保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
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
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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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情况及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
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部约束机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机构、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方面与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独立,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违
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运作程序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任免、财务会计等活
动,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转移公
司利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议程序,严
格管理公司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公
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户数量,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应说
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
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
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定期检查并及时
报告交易所,防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
施:

       (一)违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担保的;

       (二)擅自挪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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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投资者
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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