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30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进一步强化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原
则,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证券相关法规
及规定”)及《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关于内幕信息管理的工作并办理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入档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证券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
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证券部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
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其他储存
介质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
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
股公司等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备案工作。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并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和《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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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与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需填写《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策、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时间、地点、依据、方式等相关信息,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等在报送内幕信息时一并将知情人名单报
送公司证券部门,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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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交与董事会秘书登记备案,董事会秘书应于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
备案,其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下列主体发生相关事项时,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内幕信息相关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
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应防止其出现敏感期内及 6 个月内短线买卖公司股票的行
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应对敏感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公司董事会应对自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尚未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
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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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涉及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同时要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相关涉及人员需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的 5 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
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需要将该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书面提醒该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
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
向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
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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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
第十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
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本章上述条款,如违反本章及相关规
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保密制度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发布禁止内幕交
易告知书,明确其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
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尚
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
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
中国证监会青岛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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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
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
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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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
(注 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 :
(注 2)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
内幕信息
序 身份证号 所 在 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姓名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
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
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
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
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
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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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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